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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準資料閱覽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
一、總則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研究開發、提升產業技
      術及服務民眾取得標準相關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何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及複印標準相關資料。
(三)本要點所稱複印,係指為供個人研究參考使用,以複印機、電腦及
      光碟等方式複印或列印資料。
(四)本要點所稱之資料包含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以下簡稱國家
      標準)及外國標準資料、參考工具書、期刊、光碟與電子儲存媒體
      等。


二  閱覽場所:本局資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標準資料閱覽室 (
    下簡稱閱覽室,為申請人借閱及複印資料之地點。


三、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
    息);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布週知
    


四  閱覽規定
 (閱覽室內不得有吸煙、飲食、喧嘩、睡眠及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個人書籍、物品 (皮包、手提袋等,應存放於入口處之置物櫃,
      不得攜入。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所有資料限閱覽室內使用不得攜出。
 (閱覽室陳列之開架式資料,可自由取閱,使用完畢後,歸於原位。
 (非開架式資料,申請人應填具本中心提供之借閱申請單交由服務人
      員檢調,資料交付時,申請人應當面點清並持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換取閱覽證;閱畢後,應將資料交服務人員點收無誤後,交還閱覽
      證並取回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借閱每人每次以十份為限,如超過得分批借閱。


五  複印規定
 (複印應行注意事項:
      複印資料時,不得擅自拆散,或有其他破壞資料之行為。
      閱覽室備有複印機及印表機,申請人以自行複印為原則,使用時應
      依服務人員之指導操作。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
 (複印範圍:
      複印標準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該規定者自
      負法律責任。
      複印已授權之外國標準資料,應支付權利金,每支付一份權利金,
      得影印一份資料。
      國家標準採價售方式,不提供部分複印。
 (資料使用:自本中心複印之資料,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
      侵害著作人權益,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複印費用:民眾申請複印資料,本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成本考
      量,得酌收複印費,收費標準如下:
      A4、B5紙張,每頁新台幣四元;B4、A3紙張,每頁新台幣
      八元。
      國家標準及簽有授權影印協議之外國標準資料,其收費標準,另依
      相關規定辦理。


六  賠償規定
 (借閱資料凡閱覽人有圈點、眉批、塗汙、損毀撕割、遺失,或其他
      破壞資料之行為,閱覽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時得採下列方式之一
      辦理:
      賠償相同資料。
      以同一資料較新版本,並經本中心認可者償還。
      以該資料購入價 (或定價之十倍金額償還。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應妥善使用,如因閱覽人操作不當導致
      故障、毀損,應回復原狀或負賠償責任。
 (閱覽人因違反前二項規定致對本中心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時,應
      於損害發生日起兩週內完成賠償手續,未完成賠償手續之前,本中
      心得暫停其閱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