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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工程基本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及所屬水資源局(以下簡
    稱執行機關)辦理工程基本設計報告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工程如下:
(一)工程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之二倍(一億元)以上者。
(二)工程採購內水工閘門、儀控、通訊、資訊系統採購金額達三千萬元
      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工程附屬於土建工程者,得併土建工程送審。
    各工程有結構或水理之連續性關聯者應併案送審,並以併案後之金額
    為第一項認定之依據。


三、執行機關依前點送審應依本要點規定提送基本設計報告,內容以闡述
    設計理念、設計原則與條件、設計成果等為要,並包括必要之方案評
    估比較與學理分析,非僅為設計成果之描述。
    施工規範、施工補充說明書及契約書屬細設及招標文件,毋須送審。


四、基本設計報告內容如下:
(一)基本設計成果重要數據。(含基本設計條件等)
(二)本文:
      1.工程目的。(含計畫緣由、核准文號、規劃理念及本工程目的等
        )
      2.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地形、地質、用地及其他調查)
      3.用地取得情形及相關法令分析。
      4.原規劃方案檢討。(原規劃方案檢討評析與確認,或研提修正構
        想;無規劃報告者免)
      5.基本設計理念、原則與條件。(含設計準則及相關技術規範)
      6.工程方案選擇與評估。(含位置、型式、規模、工法、費用等不
        同方案評估比較及相關水理分析)
      7.基本設計成果與檢核。(含水理檢核分析、結構穩定分析、機電
        設備系統規劃等;圖面包括平面配置、主要結構平面圖及斷面圖
        )
      8.營運操作規劃。(無涉營運操作者,本項免。)
      9.再生能源設備或綠色內涵之設計規劃。
     10.施工進度安排與工期分析。
     11.工程費估算與分年經費需求分析。
     12.分標方式與採購策略。
(三)附錄:
      1.歷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
      2.相關核示公文。
      3.設計計算書。(如有必要)
      4.基本設計圖。(就必要部分彙整列入,並以 30 頁內為原則,不
        單獨成冊)


五、基本設計報告送審文件應包括:
(一)自主檢核表一頁一份。(依本署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基本設計
      審查機制附件一格式填列)
(二)報告書一式三份。


六、基本設計報告封面及技師簽署方式:
(一)封面應以執行機關提報,設計單位(或承辦顧問公司)於次頁呈現
      ;封面依本署出版品規定格式辦理。
(二)技師之簽署,於審查階段僅於報告封面次頁與設計計算書封面為之
      ,附錄圖說之逐頁簽署俟報告核定後提送定稿本時辦理。


七、採購策略涉政府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事項(如最有利標)或本署
    工務處理要點規定須報本署核定者,應於基本設計報告送審前完成程
    序,再將相關公文資料納入與說明。


八、本署受理報告案後,應於三十天內開會審查,但案情單純或屬審查後
    之修正者,得逕以書面審查,並於十日內核復。
    送審書件不齊或格式內容不符規定者,應於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通知
    補正;經通知後未於七日內補正者,逕退執行機關。


九、基本設計報告審定結果,執行機關認有執行困難者,得於文到十日內
    具體檢討分析具文申復。


十、基本設計報告經本署審核或依規定報上級機關審查通過,應於定稿後
    將報告依政府出版品規定出版並函送本署六份。


十一、工程發包前基本設計因故有重大變更者,以修正報告方式依本要點
      重新提報,但發包後變更者不在此限。


十二、執行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辦或其他機關(構)委託執行機關
      代辦之工程設計,其基本設計送審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