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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各地區服務處之服務功能

,並使其日常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外服務事項

(一)閱覽服務:各地區服務處對外開放,其閱覽有關規定依「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地區服務處閱覽使用須知」辦理。

(二)資料檢索服務:

1.提供電腦設備供民眾現場查詢國內外專利、商標電子資料庫,並

於必要時提供相關協助。

2.民眾需列印檢索資料者,應依據「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

訊收費標準」辦理。

(三)業務宣導:接受學校、團體預約或主動辦理,介紹智慧財產權及專

利商標資料檢索方法。

(四)收文服務:收受專利及商標各類申請案件,申請影印商標註冊申請

案件之申請書、申請影印商標註冊申請案件之檔案資料等非屬地區

服務處權責範圍之申請案,應於次日彙轉本局處理。

(五)專利商標公報、出版品及申請書表販售服務:依本局所定品項及價

格辦理。

(六)諮詢服務:除提供與本局主管業務相關之一般性諮詢外,各地區服

務處得視業務需要,經簽請本局核准後,設置專利、商標義務諮詢

服務台,免費提供專利商標之諮詢服務。義務諮詢輪值表應定期公

布於本局網站及張貼於各地區服務處公告周知。

(七)在地化服務:收據遺失補發證明、核發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專利

證書遺失補發、繳納本局各項規費及線上列印商標註冊簿等,經本

局授權各地區服務處辦理者。

(八)影印及遠距傳真服務:影印專利、商標等相關檔卷資料及需本局提

供傳真服務者,應依據「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及本局規定辦理。

 

三、對內管理事項

(一)年度計畫:各地區服務處應就該地區對智慧財產權服務之需求情況

,擬訂年度業務推廣計畫,報本局核備後實施,執行情形應逐案陳

報本局。

(二)公文管理:承辦公文之處理及歸檔等,依有關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

;每月大事及活動應列簿登記。

(三)人事管理:人員之出勤、差假、考核、獎勵及福利等人事管理事項

依有關人事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

(四)動支經費核准權限與程序:

1.動支經費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授權各地區服務處自行辦理

,再檢據核銷。

2.動支經費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者,應檢同二家估

價單報請本局核定後,再自行購置並檢據核銷。

3.動支經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應填具購置申請單報請本局

核定,由本局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

(五)零用金出納管理:

1.每會計年度開始前,填具收據向本局秘書室借支零用金新臺幣三

萬元,存入各地區報經財政部同意代理國庫之金融機構零用金專

戶內。

2.設置零用金備查簿,詳細記載各項收支明細,並按月結轉,以備

查核。

3.動支經費以零用金支付後,每月將支出憑證彙整,編製「零用金

支用清單」撥還。

4.其餘年度終了作業及零用金盤點等處理作業,依「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零用金管理作業說明及流程」辦理。

(六)財物管理:各地區服務處之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登記、報核及

廢品之處理等,依有關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並指派專人列冊管理

(七)規費收入管理:每日所收專利、商標及資料服務等各項規費收入,

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日之規費收入應與所處理案件詳加核對及清點數額。

2.登錄相關系統,並依據功能別製作收據及報表。

3.辦理繳納國庫作業,並將收據及報表分別依性質送交本局會計室

及秘書室對帳。

(八)報表:業務績效統計每個月提報一次,於次月五日以前寄送本局資

料服務組彙辦;業務報告每二個月提報一次,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寄

送本局資料服務組彙辦。

 

四、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及本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