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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輔導對象:

(一)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依法得免辦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輔導事項:

(一)諮詢服務。

(二)短期診斷。

(三)專案輔導。

 

 

三、輔導程序:

(一)受理程序:各輔導單位於受理企業諮詢服務或輔導時,

應於本處專案計畫管理系統預查及登錄後,始進行輔導工作。

(二)諮詢服務:

1.有關經營管理之問題,洽詢經營管理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2.有關融資及財務管理之問題,洽詢財務融通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3.有關產品及服務品質提升之問題,洽詢品質提升諮詢服務窗口

 辦理。

4.有關資訊化及電子化之問題,洽詢資訊管理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5.有關互助合作之問題,洽詢互助合作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6.有關創業育成之問題,洽詢育成或創業諮詢服務窗口辦理。

(三)短期診斷:輔導單位依據企業需要之輔導項目,洽派適當

專家到場進行短期診斷,並作成報告,說明企業現況及改善方案,

供申請企業參考。

(四)專案輔導:依企業需求,進行單一企業或群聚輔導。

1.成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事業,於該期間內,每年輔導次數以一次

為限。如經審查確認輔導之必要性且經專案簽報核准,每年得

增加為二項不同輔導體系之輔導。

2.成立五年以上之企業在同一年度內,輔導次數以一次為限,

輔導期間至多連續二年。如經審查確認輔導之必要性且經專

案簽報核准,於輔導期間得增加為二項不同輔導體系之輔導。

輔導結束後三年內企業不得接受同一輔導計畫專案輔導。

3.本點所稱群聚輔導係指三家企業以上之共同輔導。

 

 

四、輔導之條件規範:

(一)短期診斷:

短期診斷每案以不超過七個人天為原則。

(二)專案輔導:

同一企業接受專案輔導期間,仍得申請接受其他輔導計畫之

短期診斷。

(三)輔導單位受委託辦理上述各項輔導計畫,其輔導企業

中未曾接受本處輔導者,應佔輔導企業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如有因政策考量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輔導者,得專案簽報核准,

不在此限。

 

 

五、輔導經費:

(一)短期診斷輔導所需經費由本處全額負擔。

(二)個廠輔導、專案輔導所需之輔導費用,由政府及受輔導

廠商分攤,其分攤比例由各輔導計畫視業務需求另訂之;第一

點第二款之小規模商業其個廠輔導、專案輔導所需之輔導費用,

本處得視實際狀況全額負擔。

 

 

六、企業配合措施:

(一)本處得要求接受個廠輔導之企業,配合辦理成果發表與

觀摩活動,政府分攤輔導經費比例部分,可視需要予以提高。

(二)輔導單位辦理短期診斷及個廠輔導,應確實填寫工作

日誌,並請受輔導企業確認之。

 

 

七、輔導單位:

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單位,辦理中小

企業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