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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
    效能,特設「經濟部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部廉政政策及計畫規劃事項。
(二)本部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三)本部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之檢討策進事項。
(四)本部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管制及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政務
    次長兼任;委員三十八至四十人,由本部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各一
    級單位主管、所屬各機關(構)首長、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至
    四人派(聘)兼之。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派
    (聘)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單位、機關出任
    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
    用。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