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應施檢驗太陽眼鏡符合性聲明技術文件之試驗報告作業,特訂
定本規定。
二、試驗報告之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如下:
(一)太陽眼鏡
1.型式:依生產品牌及穿透率要求(包括一般及偏光濾鏡)分類;
其型式相同者,以有接觸皮膚之金屬鏡框及濾鏡分類號數最大之
太陽眼鏡為主型式;其無接觸皮膚之金屬鏡框及濾鏡分類號數最
大者,任意擇一款式列為主型式。
2.系列型式:相同型式,除主型式外,不同型號、款式、濾鏡分類
及顏色,列為不同系列型式。
(二)裁切成形之太陽眼鏡鏡片成品
1.型式:依品牌(或製造廠場)及穿透率要求(包括一般及偏光濾
鏡)分為不同型式;其型式相同者,以顏色最深或濾鏡分類號數
最大者為主型式,若相同顏色及濾鏡分類號數,任意擇一列為主
型式。
2.系列型式:相同型式,除主型式外,不同鏡片型號、濾鏡分類及
濾鏡顏色,列為不同系列型式。
三、申請人應檢具符合性聲明試驗報告型式分類表及樣品,向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試驗室)提出試
驗申請。
四、試驗原則如下:
(一)主型式商品應辦理全項檢驗。
(二)系列型式商品依下列原則辦理重點項目檢驗:
1.總數累計三十個以下,每十系列型式選一系列型式,若未滿十系
列型式時,擇一系列型式檢驗後,得累計至十系列型式後再檢驗
。
2.總數累計至三十一個以上,一百五十個以下時,每二十系列型式
選一系列型式,若未滿二十系列型式時,擇一系列型式檢驗後,
得累計至二十系列型式後再檢驗。
3.總數累計至一百五十個以上時,每五十系列型式選一系列型式,
若未滿五十系列型式時,擇一系列型式檢驗後,得累計至五十系
列型式後再檢驗。
五、檢驗項目如下:
(一)太陽眼鏡
1.全項:穿透率(光譜穿透率 280nm~315nm 、光譜穿透率 315nm
~350nm 、太陽紫外線 A 穿透率、可見光穿透率、光照度穿透
率之均一性)、鏡片度數(球面度數、散光度數、水平及垂直方
向菱鏡度數)、濾鏡最低強度、完整太陽眼鏡一般結構檢查、完
整太陽眼鏡力學要求最低強度、完整太陽眼鏡引燃性及標示。但
有接觸皮膚之金屬鏡框增做鎳釋放量;適用道路及駕駛使用之太
陽眼鏡增做光譜穿透率 500nm~650nm 、號誌燈辨識(紅、黃、
藍、綠四種燈號)二項檢驗;偏光濾鏡增做偏光度及偏光平面角
度二項檢驗。
2.重點項目:穿透率(光譜穿透率 280nm~315nm 、光譜穿透率 3
15nm~350nm 、太陽紫外線 A 穿透率、可見光穿透率、光照度
穿透率之均一性)。但適用道路及駕駛使用之太陽眼鏡增做光譜
穿透率 500nm~650nm 、號誌燈辨識(紅、黃、藍、綠四種燈號
)二項檢驗;偏光濾鏡增做偏光度及偏光平面角度二項檢驗。
(二)裁切成形之太陽眼鏡鏡片成品
1.全項:穿透率(光譜穿透率 280nm~315nm 、光譜穿透率 315nm
~350nm 、太陽紫外線 A 穿透率、可見光穿透率、光照度穿透
率之均一性)、鏡片度數(球面度數、散光度數)、濾鏡最低強
度、引燃性及標示。適用道路及駕駛使用之鏡片增做光譜穿透率
500nm~650nm、號誌燈辨識(紅、黃、藍、綠四種燈號)二項檢
驗;偏光濾鏡增做偏光度一項檢驗。
2.重點項目:穿透率(光譜穿透率 280nm~315nm 、光譜穿透率 3
15nm~350nm 、太陽紫外線 A 穿透率、可見光穿透率、光照度
穿透率之均一性)。但適用道路及駕駛使用之鏡片增做光譜穿透
率500nm~650nm、號誌燈辨識(紅、黃、藍、綠四種燈號)二項
檢驗;偏光濾鏡增做偏光度一項檢驗。
六、已取得試驗報告之太陽眼鏡或鏡片成品,其試驗報告型式分類表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檢附原試驗報告、原試驗報告型式分類表及
新增列之樣品等向原申請試驗之檢驗機關或試驗室申請試驗報告變更
,其試驗原則及項目如下:
(一)增列之型號或款式造成原主型式變更者,新增之主型式應辦理全項
檢驗。
(二)增列之型號或款式僅增加系列型式,累計原先已申請試驗之系列型
式總數後,依第四點試驗原則補做重點項目檢驗;若經審查增加之
系列型式符合第四點尚無須檢驗之規定,則僅變更試驗報告型式分
類表。
七、同品牌、款式之太陽眼鏡,其製造廠場相同者,得經該符合性聲明試
驗報告名義人之授權,供其他報驗義務人使用其試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