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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參與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規定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參與其他部會所成立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各項災害防救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本部參與其他部會所成立之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任務共計九項,其內容及分工情形如下:
(一)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水利署)。
(二)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水利署)。
(三)本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工業局)。
(四)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施
      、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國營會、能源局)。
(五)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國營會、能源局)。
(六)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水
      利署)。
(七)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礦務局)。
(八)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工業局
      )。
(九)配合共同評估火山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中央地質調查
      所)。
三、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進駐人員
(一)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
(二)水電維生組
      1.幕僚單位:風災由水利署擔任,其他類別災害由國營事業委員會
        擔任。
      2.行政協處單位
     (1)處理行政協處事項:風災由國營事業委員會二十四小時輪值一
          席,能源局、工業局、研究發展委員會二十四小時輪值一席;
          其他類別災害由能源局、工業局、研究發展委員會二十四小時
          輪值一席。
     (2)處理水、電、油氣等民生復原作業:由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灣
          電力公司及台灣中油公司各一席二十四小時輪值。
(三)其他必要之本部相關應變機關(單位)。

四、工作內容
(一)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
      1.統籌指揮、調度、協調本部相關單位進駐人員應變作業。
      2.視災情實際需要及依指揮官裁示,就「水電維生組」輪值單位、
        人力及時段等進行彈性調整。
      3.擔任工作會報簡報,代表本部向指揮官提供本部相關災害應變作
        業進度。
      4.接獲府院長官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主持會報或災區現場勘
        查指示時,應通報部長。
      5.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一班至少須二小時。
(二)水電維生組
      1.幕僚單位:
     (1)整合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
          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
     (2)處理各項維生管線之搶修進度、修復時間及製作工作會報之簡
          報等相關事宜,提供本部專責人員向指揮官簡報使用。
     (3)幕僚單位應做為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
          聯絡窗口,並彙整本部列管事項,登錄於 EMIC 應變管理資訊
          雲端服務。
      2.行政協處單位:
     (1)應填寫工作日誌表(含縮編期間),並將「水電維生組」及其
          他功能分組涉及本部重要之簡報、工作會報紀錄,上傳本部「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水電維生群組」。
     (2)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中油公司,應定時更新
          水、電、油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情看板,並同步登錄於 EMI
          C 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災情通報。
(三)配合其他機關主導之功能分組參與相關作業
      1.幕僚參謀組(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
      2.情資研判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
      3.災情監控組(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4.支援調度組(國防部主導)。
      5.疏散撤離組(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6.輻災救援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