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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88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標準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國家標準審
    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
    改聘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人員兼任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四、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
 (二) 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
 (三) 標準化推行之建議。
 (四) 標準政策之建議。
 (五) 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六) 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五、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
    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
    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
    前點第一款事項,本會得分組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各別指定委員一人
    ,召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定之
    。


六、本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