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為辦理再生能源
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由標檢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
辦理再生能源憑證相關作業,其流程如下:
(一)受理並進行發電設備查核申請文件審查。
(二)執行發電設備現場查核。
(三)簽發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四)接收發電設備發電量數據回傳。
(五)執行發電設備發電量查證。
(六)核發再生能源憑證。
(七)執行再生能源憑證管理。
三、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應填具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書(表TC-01)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
1.申請人證明文件。
2.設備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3.發電設備說明文件。
4.電路配置說明文件。
5.設備平面配置文件。
6.能源局設備登記文件。
7.設備外觀照片。
8.直供或轉供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於提出憑證申請後,標檢局應於十四個工作
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如發現缺失,應通知申請人
於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
作日,逾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三)完成書面文件審核後,由憑證中心人員填寫計畫
書,經申請人確認後依計畫書內容辦理設備查核
,查核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會同執行。
(四)申請人應於受理後三個月內配合現場查核,但有正
當理由,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
以三個月為限。延展後仍無法配合查核者,由標檢
局駁回其申請。
(五)現場查核應依下列檢查項目執行:
1.符合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範之設備與結
構。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實際運轉情形。
3.用於支援設備之輔助設備或第三方電力使用情
形。
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維護運作規範及保養文件。
5.其他相關設備設置情況。
(六)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查核後,查核人員應填具
「發電設備現場查核紀錄表」(表TC-02),並請受
查核代表於查核紀錄表上簽名;受查核代表拒絕簽
名時,查核人員應詳載其事實。
(七)經查核有主要缺點或次要缺點者,申請人應於十日
內提具矯正計畫(含具體矯正措施及時程),主要
缺點經矯正後需再進行現場查核確認改善結果。主
要缺點及次要缺點判定原則如下:
1.主要缺點:未使用符合規定之電表、電力來源不
明確或其他重大缺失事項,易導致電力生產不足
、發電量計算不精確或無法確認電力來源之缺點
者。
2.次要缺點:設備損毀、現場設備與申請文件不符
、未妥善保養或其他輕微缺失,仍可有效運作者
。
(八)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矯正計畫、或矯正計畫未能
有效改正缺點者或主要缺點經現場查核確認未改善
者,判定為不符合規定,申請人得於接獲報告之次
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憑證中心申
請複查,複查以一次為限。
四、簽發發電設備查核報告:
(一)經憑證中心現場查核符合規定者,准予設備登錄並
發給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表TC-03),經查
核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記載項目如下:
1.報告編號。
2.申請人。
3.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4.發電設備編號。
5.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6.設備裝置容量。
7.現場查核日期及報告簽發日期。
(三)已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之申請人,憑證
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設備追蹤查核。
(四)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報告者,憑證中心得於
再生能源憑證資訊平台公開其資訊,但資訊包含個
人資料者,須經去識別化或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公
開資料。
五、憑證中心接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發電量數據。
(一)申請人於取得發電設備查核報告後,於報告簽發日
之次日起即開始累計發電量。
(二)發電量回傳方式如下:
1.發電量自動回傳至系統。
2.非採自動回傳方式者,申請人須於每月三日前提
供前月每日發電資訊予憑證中心。
六、發電設備發電量查證。
(一)自發電量開始累計後,憑證中心得不定期派員進行
發電量查證,其方式如下:
1.依發電量回傳之結果進行查證,查核人員應填具
「發電設備發電量查證紀錄表」(表TC-04)。
2.發電量現場查證可配合設備追蹤查核辦理。
(二)發電量經查證有疑慮者,憑證中心即暫停計入發電
量,並通知申請人須於十四個工作日內配合現場查
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一次
,其延展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屆期無法配合現場查
證者,查證期間暫停計入之發電量不予核發憑證。
(三)現場查證時,查核人員應填具「發電量現場查證紀
錄表」,完成發電量之查證後,並請受查核代表於
查核紀錄表上簽名;受查核代表拒絕簽名時,查核
人員應詳載其事實。
(四)經現場查證確認無誤後,即恢復暫停計入之發電
量。
(五)現場查證時如有需補充或修正資料,申請人應於通
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核發憑證。
(六)經現場查證不符合規定者,不核發憑證。
七、每達一千度累計電量,憑證中心即核發一張憑證予申請
人,並登錄已核發之憑證數量。
八、發電設備之變更及終止登錄
(一)申請人在其發電設備通過查核後,於憑證中心所登
錄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登
錄事實者,申請人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
具發電設備變更申請書(表TC-05),向憑證中心申
請變更。
(二)已登錄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得填具發電設
備終止登錄申請書(表TC-06)向憑證中心申請終止
登錄。
九、再生能源憑證讓與
(一)辦理憑證讓與申請作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讓與申請書(表TC-07) 。
2. 讓與文件。
3. 受讓人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款第二目之讓與文件得載有下列事項:
1. 申請人與受讓人。
2. 憑證契約期間。
3. 憑證之結算方式。
4.憑證移轉之用電戶名、用電電號與事業廢棄物之
管制編號(如無則免)。
(三)讓與經憑證中心登錄完成後,受讓人即成為憑證持
有人,申請人及受讓人可於再生能源憑證資訊管理
平台(www.trec.org.tw)中查詢憑證讓與相關資訊
。
十、再生能源憑證使用宣告
(一)憑證經讓與後,讓與人不得宣告其環境效益。
(二)憑證持有人得將所持憑證核實用於該憑證記載發電
年度之再生能源使用證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
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等其他相關事項,並於使用
或宣告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憑證中心登錄,經使用
或宣告後之憑證不得讓與。
(三)憑證中心得將前款資訊登錄於再生能源憑證管理平
台,用以追蹤其環境效益歸屬與環保署盤查作業之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