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寶山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由上坪堰越域引入頭前溪支流上坪溪水源,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
、工業用水等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為管理機構
,由台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以下簡稱三區處)負責營運管理。並由
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水局)、台水公司三區處及臺
灣新竹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新竹水利會)組成上坪堰管理小組聯繫
協調上坪堰取配水操作及用水量事宜。
三、本水庫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與寶山鄉交界之頭前溪支流柯子湖溪上游,
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等
標的用水需要之運轉。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溢流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威脅民眾生命
及財產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下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六)嚴重下限:本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最高水位。
(七)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八)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經由取出水工或其他放水設施放
水之運轉。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本水庫滿水位標高為一百四十一.六公尺。
六、本水庫與寶山第二水庫及隆恩堰水庫聯合運用調配水量供應家用及公
共給水、工業用水,以整體最佳水源調配利用為原則。
七、每年十一月底前台水公司三區處應擬具本水庫次年用水計畫,送北水
局召集相關單位協商訂定計畫配水量後執行。
八、本水庫運用規線如附圖一及附表一,並依下列原則供水:
(一)蓄水量在水庫運用規線下限以上時,家用及公共給水、工業用水按
計畫需水量供應。
(二)蓄水量在水庫運用規線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
計畫用水量供應,工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三)蓄水量在水庫運用規線嚴重下限以下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計畫用
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應,工業用水則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
應。
前項供水不敷使用時,北水局得依據區域水資源供需情況協商調整之
。
第 三 章 調節性放水
九、本水庫進行水質改善及維修需要時,得實施調節性放水。
第 四 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一百四十二.八公尺。
十一、本水庫防洪運轉原則如下:
(一)本水庫水位超過標高一百四十一.六公尺時,由溢洪道自由溢流
洩洪。
(二)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本水庫水位上升至標高一百四十.六公尺,
且水位仍持續上升時,則停止引水。
十二、本水庫預期將發生自由溢流前一小時,應播放水庫洩洪警報,並通
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及北水局、新竹水利會、新
竹縣(市)政府及其消防局與警察局等機關(構)轉知所屬相關單
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第 五 章 緊急運轉
十三、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得實施緊急運轉降低水庫水
位。
十四、實施緊急運轉時,應立即停止引水,並應依第十二點規定通知或通
報,無法事先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播放放水警報後放水之。
十五、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報告,報本部水利署
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