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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4: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石油製品查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為查驗石油製品品質,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


三、為查驗石油製品品質,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檢驗機構辦理石油製品查
    驗工作。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對業者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品質所為之採樣與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內進行感官、化學、生物或物理性之試驗。
(三)全規範項目:指國家標準規定之品質項目。
(四)重點規範項目:指國家標準規定之品質項目中,對於人體健康、空
      氣品質、機械性能及安全等影響較大,且具有指標性判斷功能之項
      目。


五、本要點適用對象及查驗標的如下:
(一)加油站業者銷售之汽油、柴油。
(二)汽柴油批發業銷售之汽油、柴油。
(三)自用加儲油設施業者自用之汽油、柴油。
(四)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者銷售予汽柴油批發業或加油站之汽油、柴油
      。
(五)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零售業與加氣
      站業者銷售之液化石油氣。
(六)自用加儲氣設施業者自用之液化石油氣。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對象及其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


六、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於執行本要點所訂之查驗前,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確認查驗人員及其查驗資格。
(二)備齊查驗所需相關文件、工具及設備。
(三)確認相關儀器具有效性。


七、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於執行查驗前無須事先通知業者,得逕至業
    者營業場所進行查驗,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出示證件:於查驗現場應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執行機關核發之
      公文或證明文件。
(二)採樣:進入業者營業場所後,得請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領至採樣
      點以進行相關採樣作業。查驗人員採樣時,樣品容器應保持乾淨,
      並填具相關查驗表單(附件一、二、三、四)。
(三)樣品簽封:樣品採樣完畢後,應會同業者進行樣品封存動作,於樣
      品封條註明樣品編號、樣品名稱、採樣日期等資訊,並由查驗人員
      以及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於樣品封條上簽名後,確實封存並拍照
      存證。
(四)業者確認:請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於查驗單上簽名。
(五)加油站業者留樣處理:查驗對象為加油站業者,查驗人員採樣購回
      實驗室進行檢驗時,應針對業者於槽車卸油時所保留之最近三批次
      留樣進行拍照存證,並得提供新容器供業者使用。


八、執行機關依下列方式執行石油製品品質查驗:
(一)計畫查驗:指按全年度計畫所執行之查驗。
(二)不定期查驗:指經民眾反映或執行機關認定有執行必要之查驗。


九、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辦理汽、柴油之採樣流程(附件五)如下:
(一)查驗人員進行油品採樣時,由加油槍、供油口或槽車等採樣點取出
      ,每一件樣品取一公升,並以相關篩選儀器進行樣品篩選分析。
(二)樣品經篩選分析,油品品質項目異常時,即應另行採樣,每一件樣
      品取三公升二罐,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簽封後,由查驗人
      員購回實驗室進行檢驗。
(三)樣品經篩選分析,油品品質項目無異常時,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採
      樣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四)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執行油品採樣時,得直接購回實驗室進行樣品篩
      選分析;其採樣流程,準用第二款規定。
(五)執行不定期查驗之採樣時,得準用前款規定。


十、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之採樣流程(附件五)如下
    :
(一)查驗人員進行液化石油氣採樣,由採樣點取出,每一件樣品取五百
      毫升,並以相關篩選儀器進行樣品篩選分析。
(二)樣品經篩選分析,液化石油氣品質項目異常時,即應依下列方式另
      行採樣,經會同受檢營業主體工作人員簽封後,由查驗人員購回實
      驗室進行檢驗:
      1.車用液化石油氣:由加氣機或槽車取二件樣品,每一件樣品至少
        取三公升。
      2.家用液化石油氣:
     (1)煉製業與輸入業:由儲槽或槽車取二件樣品,每一件樣品至少
          三公升。
     (2)經銷業:由儲槽取二件樣品,每一件樣品至少三公升。
     (3)分裝業與零售業:自兩液化石油氣容器分別各取出一件樣品,
          每一件樣品至少三公升;其一液化石油氣容器於簽封後留存於
          業者營業場所。
(三)樣品經篩選分析,液化石油氣品質項目無異常時,得視實際需要,
      另行採樣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四)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執行液化石油氣採樣時,得直接購回實驗室進行
      樣品篩選分析;其採樣流程,準用第二款規定。
(五)執行不定期查驗之採樣時,得準用前款規定。


十一、執行機關或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之規範項目如下:
  (一)全規範項目。
  (二)重點規範項目:
        1.車用無鉛汽油:辛烷值、苯含量、氧含量、雷氏蒸氣壓及密度
          。添加燃料乙醇時,應檢驗燃料乙醇含量。
        2.車用柴油:閃點、蒸餾溫度、硫含量、十六烷指數及密度。添
          加脂肪酸甲酯時,應檢驗脂肪酸甲酯含量。
        3.車用液化石油氣:二烯烴含量、密度、蒸氣壓、馬達法辛烷值
          、總硫含量及銅片腐蝕性。
        4.家用液化石油氣:1,3-丁二烯、五碳烴及以上、相對密度、蒸
          氣壓、含硫量及銅片腐蝕性。


十二、專業檢驗機構依第九點或第十點完成採樣後,應依據樣品篩選分析
      結果及下列方式(附件五),於實驗室進行檢驗:
  (一)分析結果異常者,應就樣品之異常項目以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方
        法進行檢驗。
  (二)分析結果無異常者,得視實際需要進行重點規範或全規範項目檢
        驗。
      專業檢驗機構執行計畫查驗時,其所進行之重點規範項目檢驗,且
      檢驗結果判定符合國家標準之樣品總數,應再就其中至少百分之十
      之樣品進行全規範項目檢驗。
      專業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於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樣品之異常項目經檢驗判定不符合國家標
        準者,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並應於樣品篩選分析後三至五個工
        作日內,完成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二)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情形,樣品經檢驗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
        者,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並應於判定後五至七個工作日內,完
        成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十三、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查驗過程,應嚴予保密,並依據檢驗報告判定樣
      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出具檢驗報告予執行機關。
      專業檢驗機構出具之檢驗報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附件六)
      :
  (一)基本資料:專業檢驗機構名稱、委託機關、受檢營業主體名稱、
        採樣地點、採樣地址、採樣日期、樣品名稱、檢驗類別、檢驗日
        期、報告簽署人及專業檢驗機構(蓋章)。
  (二)檢驗紀錄: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國家標
        準規定、檢驗結果、判定結果及備註。其中判定結果應以「符合
        國家標準」或「不符合國家標準」字樣表示。
      樣品之檢驗結果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者,專業檢驗機構應檢附不符
      合國家標準項目之原始檢驗數據、量測不確定度及查驗單等必要資
      訊予執行機關。


十四、專業檢驗機構就檢驗結果判定不符合國家標準之樣品,應保存至相
      關爭訟程序完結。


十五、執行機關接獲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報告後,對石油製品檢驗結果不符
      合國家標準之營業主體,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等規定辦理相
      關程序。


十六、石油製品經檢驗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者,執行機關得視個案影響程
      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研判是否公開其調查經過及結果,或於
      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


十七、查驗所需價購樣品之費用,由執行機關預算內支付。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