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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認養維護工作考核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所屬機關加強推動轄管綠美化
    水岸土地認養工作,並鼓勵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參與認養維護綠
    美化水岸土地,以提昇認養維護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綠美化水岸土地,係指中央管河川區域內、中央管排水設
    施範圍內或轄管水庫周邊土地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


三、辦理本要點考核工作,由本署成立考核工作小組,每年對所屬機關及
    認養單位辦理一次定期考核,考核所屬機關推動認養成效,及認養單
    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
    前項考核工作小組,由本署土地管理組負責幕僚作業,並置召集人及
    執行秘書各一人,召集人由本署副總工程司兼任,綜理本推動小組事
    務;執行秘書由本署土地管理組組長兼任,協助辦理相關業務;其餘
    委員由本署河川海岸組、水源經營組、水利行政組及土地管理組等組
    室各薦派一人兼任。


四、認養單位執行認養場地維護情形,依下列項目考核:
(一)認養面積。
(二)平時維護及民眾反應。
(三)場地利用情形。
(四)資材運用情形。
(五)清潔維護情形。
(六)植栽維護情形。
(七)設施維護情形。
    前項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方式等依附表一辦理。


五、各所屬機關推動認養維護成效,依下列項目考核:
(一)推動認養總面積。
(二)新增認養面積。
(三)維護費用執行情形。
(四)認養場地植栽綠美化及清潔維護情形。
(五)簡報成績及資料建檔情形。
    前項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方式等依附表二辦理。


六、考核成績優良之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獎勵如下:
(一)認養單位:考核成績評定第一名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二名者
      ,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三名者,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且考核分數
      均須八十分以上。
(二)所屬機關:考核成績評定第一名者,最高記功一次;第二名者,最
      高記嘉獎二次;其餘者,最高記嘉獎一次;且考核分數均須八十分
      以上。
    前項認養單位參與本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清潔維護工作逾半年者,
    始納入考核範圍,認養單位屬機關者,其獎勵措施比照所屬機關敘獎
    方式。
    第一項考核成績優良之所屬機關及認養單位名單,應公開於本署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