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服務海外臺商政策,加強對海外臺商
聯誼組織之輔導及補助,協助海外臺商辦理活動分享商機,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
(二)亞洲、北美洲、中南美洲、歐洲、非洲及大洋洲六大洲臺灣商會聯
合總會。
三、申請補助之標準及用途如下:
(一)補助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臺北辦事處辦公費用,一年度補助累計
金額以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為限。
(二)補助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於國內辦理年會,一年度補助累計金額
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限;補助該會於國內或海外辦理理監事會議,
一年度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限。
(三)補助亞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於國內辦理年會,一年度補助累計金額
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補助該會於國內或海外辦理理監事會議,
一年度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四)補助北美洲、歐洲、中南美洲、非洲、大洋洲等五大洲臺灣商會聯
合總會於國內或海外辦理理監事會議或年會活動,一年度各臺灣商
會聯合總會補助累計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本部得依據每年度預算編列及立法院通過金額,調整上述各項補助金
額。
四、海外臺商會申請經費補助應先向本部駐外商務單位申請,將整年度預
訂申請補助之活動次數及可資運用之經費預作妥適分配確認後,再由
本部駐外商務單位正式函報本部。
非經由前項本部駐外商務單位函報之申請案,本部接受申請後,應轉
請當地駐外商務單位表示意見。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臺北辦事處之相關辦公費用補助部分,應檢
具申請書、領據、經費預算表、支出預估分攤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世界及六大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於國內外辦理理監事會議或年會之
相關經費補助部分,應於活動二個月前檢具申請書、經費預算表及
其他相關文件,經由當地駐外商務單位申請。
前項申請人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活動結束二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向本部辦理經
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書。
(二)收據(如附表一)。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二)。
(四)支出分攤表(如附表三)。
(五)原始支出憑證。
受補助對象為前項之經費核撥申請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
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本部核准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要件者,受補助對象辦理
該項計畫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活動結束二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向本部辦理經
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書。
(二)領據(如附表一)。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二)。
(四)支出分攤表(如附表三)。
(五)全額補助者,應檢送原始單據;部分補助者,檢送補助部分原始單
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同」章之全部原始單據影本。
(六)成果報告。
受補助對象為前項經費核撥申請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九、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來源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來源比例繳回。
十、受補助對象辦理各項活動應依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
講習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本部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受補助者之執行成效:
(一)促進臺商組織及國內外工商團體交流合作。
(二)加強臺商組織與國內政府之聯繫及交流。
(三)協助臺商間經驗交流及傳承。
(四)提升臺商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洲各國對臺商權益之保障。
(五)提升臺商競爭力,根留臺灣。
本部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受補助對象之經費運用情形,受補助對象
不得拒絕。
本部得派員參加世界及六大洲臺灣商會聯合總會於海內外辦理理監
事會議或年會之活動,考核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作為後續補助評
估參考。
十二、本部對補助之稽查,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者,除命受補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