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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疏濬清淤工程一般性補助款執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稱本署)為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稱
    主計總處)辦理疏濬清淤工程一般性補助款,並規範本署各
    河川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稱地方政府)辦理工
    程執行及經費撥用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於接獲主計總處通知後,應依地方政府轄內縣(市)管
    河川及區域排水長度等因子設算額度,送主計總處併其他
    指定項目統籌分配,地方政府並應依核定之金額納編年度
    預算。

三、地方政府應依本署通知於主計總處預定額度內核定下一年
    度擬辦工程經費明細(附表1)後,併同電子檔函送各轄區
    河川局轉本署彙送主計總處。
    前項工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四、地方政府有因編製預算、變更設計或其他原因致疏濬清淤
    預算超過原核定者,超過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應。
五、各工程之設計原則、初稿及預算書審查核定作業、後續工
    程招標、履約、變更、保險核定、工期展延及驗收結案等
    工務行政由地方政府自行審查、核定辦理。
六、請撥款比例及類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第一期:工程發包後,檢附決標證明影本及契約書影本
      等相關文件,得請撥發包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檢附執行進度季報
      表(附表2)等相關文件,得請撥發包總工程費百分之四
      十。
  (三)第三期:工程完工後,檢附執行進度季報表(附表2)、
      工程驗收合格文件影本等相關文件,得請撥決算數與
      累計已撥付數金額之差額。
七、請撥款程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地方政府依前點各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及請款明細表(附
      表3)送各轄區河川局核對再陳本署審閱,並轉請主計總
      處撥款後,應依主計總處通知,向財政部請撥經費,由
      財政部撥入地方政府公庫。
  (二)地方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將該年度擬辦工程經
      費保留明細(附表4),併同電子檔函送各轄區河川局;
      各轄區河川局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轉陳本署彙送
      主計總處。

八、地方政府為應實際執行需求,得在各工程經費不增加原則
    下核定分、併標,並將該年度修正後擬辦工程經費明細(附
    表1) ,併同電子檔函送各轄區河川局轉本署彙送主計總處。
    工程發包後有賸餘款時,地方政府得於當年度六月底前核
    定增辦工程,並將該年度修正後擬辦工程經費明細(附表1)
    ,併同電子檔函送各轄區河川局轉本署彙送主計總處。

九、地方政府應於每季次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檢附執行進度
    季報表(附表2),併同電子檔函送各轄區河川局備查並副
    知本署。

十、疏濬清淤工程經費之考核,併本署年度一般性補助款水利
    經費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考核計畫辦理。
    前項考核成績本署得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開。

十一、依前點規定辦理考核成績排名較優之地方政府,得於前
      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
      體改善計畫應急工程項目,增加其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