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輔導對象:
(一)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依法得免辦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輔導事項:
(一)諮詢服務。
(二)短期診斷。
(三)個廠輔導。
(四)專案輔導。
三、輔導程序:
(一)受理程序:各輔導單位於受理企業諮詢服務或輔導時,應於本處專
案計畫管理系統預查及登錄後,始進行輔導工作。
(二)諮詢服務:
1.有關經營管理之問題,洽詢經營管理輔導體系協調中心辦理。
2.有關融資及財務管理之問題,洽詢財務融通輔導體系協調中心辦
理。
3.有關產品及服務品質提升之問題,洽詢品質提升輔導體系協調中
心辦理。
4.有關資訊化及電子化之問題,洽詢資訊管理輔導體系協調中心辦
理。
5.有關互助合作之問題,洽詢互助合作輔導體系協調中心。
6.有關創業育成之問題,洽詢育成協調中心或創業諮詢服務中心。
(三)短期診斷:輔導單位依據企業需要之輔導項目,洽派適當專家到場
進行短期診斷,並作成報告,說明企業現況及改善方案,供申請企
業參考。
(四)個廠輔導:依診斷報告之建議,需要專家指導以求落實改進者,得
由輔導單位進行個廠輔導。
(五)專案輔導:經本處認定係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且確有長期輔導必
要者,得進行專案輔導,輔導期限原則不得超過 3 年;且 3 年
內企業不得接受同一輔導計畫之專案輔導。
四、輔導之條件規範:
(一)短期診斷:
1.短期診斷以不超過 7 個人天為原則。
2.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內,接受同一輔導計畫之短期診斷以 1 次
為限,惟融資短期診斷,得視個案需要調整。
(二)個廠輔導:
1.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內,僅得申請接受 1 次之個廠輔導,且次
年不得申請接受同一輔導計畫之個廠輔導。
2.同一企業接受個廠輔導期間,仍得申請其他輔導計畫之短期診斷
。
(三)專案輔導:
同一企業接受專案輔導期間,仍得申請接受其他輔導計畫之短期診
斷或個廠輔導。
(四)輔導單位受委託辦理上述各項輔導計畫,其輔導企業中未曾接受本
處輔導者,應佔輔導企業家數百分之 50 以上,如有因政策考量或
其他特殊原因需輔導者,得專案簽報核准,不在此限。
五、輔導經費:
(一)短期診斷輔導所需經費由本處全額負擔。
(二)個廠輔導、專案輔導所需之輔導費用,由政府及受輔導廠商分攤,
其分攤比例由各輔導計畫視業務需求另訂之;第一點第二款之小規
模商業其個廠輔導、專案輔導所需之輔導費用,本處得視實際狀況
全額負擔。
六、企業配合措施:
(一)本處得要求接受個廠輔導之企業,配合辦理成果發表與觀摩活動,
政府分攤輔導經費比例部分,可視需要予以提高。
(二)輔導單位辦理短期診斷及個廠輔導,應確實填寫工作日誌,並請受
輔導企業確認之。
七、輔導單位:依據「政府採購法」公告遴選適當專業輔導單位,辦理中
小企業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