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掌握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資通訊、網路系統或其他重大
災害事件,俾迅速辦理資通安全事件(以下簡稱資安事件)通報及緊
急應變處置,並在最短時間內回復,以確保本部作業之正常運作,特
依行政院訂頒之國家資通訊發展方案及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函頒
之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訂定本作業處理程序。
二、本作業處理程序適用對象及時機:
(一)適用對象: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二)適用時機: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於發生資安事件或其他災害涉及
資安事件時,應立即依本作業處理程序辦理。
三、資安事件影響等級:
資安事件影響等級分為四級別,由重至輕分別為四級、三級、二級及
一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四級事件:
1.國家機密資料遭洩漏。
2.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系統或資料遭嚴重竄改。
3.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無法於可容忍中斷時
間內回復正常運作。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三級事件:
1.密級或敏感公務資料遭洩漏。
2.核心業務系統或資料遭嚴重竄改、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系統或資料
遭輕微竄改。
3.核心業務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無法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
正常運作、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於可容忍
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二級事件:
1.核心業務(含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一般資料遭洩漏。
2.非核心業務系統或資料遭嚴重竄改、核心業務系統或資料遭輕微
竄改。
3.非核心業務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無法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
復正常運作、核心業務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於可容忍中斷時
間內回復正常運作。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一級事件:
1.非核心業務一般資料遭洩漏。
2.非核心業務系統或資料遭輕微竄改。
3.非核心業務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
常運作。
四、資安人員指派及資訊登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應設資安長,由機關(構)之副首長兼任
(無副首長者由首長指派),並指派二位以上之資安聯絡人員,本
部另需指派資安審核人員。
(二)資安聯絡人員、資安審核人員、資訊主管及本部資安長之相關資訊
,均需登錄於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網站(以下簡稱通報應變網站
),如有異動應立即更新。
(三)通報應變網站聯繫資訊如下:
1.網址:https://www.ncert.nat.gov.tw
2.聯絡電話:(02)2733-9922 (二十四小時專線電話)
3.傳真:(02)2733-1655
4.電子郵件:service@nccst.nat.gov.tw
五、資安事件危機通報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1.通報範圍應包含自建或委外之資通訊系統,及委託民間興建營運
後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BOT)之關鍵資訊基礎設施。
2.發現資安事件後除應循內部程序向上陳報外,並須於一小時內,
至通報應變網站登錄資安事件細節、影響等級及支援申請等資訊
,並評估該事件是否影響其他政府機關(構)或關鍵資訊基礎設
施運作,需橫向通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政府資通安全組(
以下簡稱行政院會報政府資通安全組)相關分組。
3.本部所屬機關(構)發生四級、三級資安事件時,應成立臨時之
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負責執行危機通報及緊急應變處理相關措施
。
4.如因網路或電力中斷等事由,致無法上網填報資安事件,須於發
現資安事件後一小時內,與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技服中心)聯繫,先行提供事件細節,待網路通訊
恢復正常後,仍須至通報應變網站補登錄通報。
5.進行資安事件處理,四級、三級事件須於三十六小時內完成復原
或損害管制;二級、一級事件須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復原或損害
管制。
6.完成資安事件處理後,須至通報應變網站通報結案,並登錄資安
事件處理辦法及完成時間。
(二)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1.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在接獲所屬機關(構)通報後,應主動
掌握事件狀況、協助所屬機關(構)進行資安事件應變處理,並
督導事件處理過程。
2.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須至通報應變網站審核所屬機關(構)
資安事件通報,並評估該事件是否影響其他政府機關(構)或關
鍵資訊基礎設施運作以及事件影響等級之合理性,視需要申請技
術支援。如資安事件屬四級、三級事件,須於通報後二小時內完
成審核;二級、一級事件,須於通報後八小時內完成審核。
3.如資安事件屬四級、三級事件,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接獲所
屬機關(構)結案申請後,須至通報應變網站審核結案內容,並
填寫所配合辦理或規劃相關作業。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主動積極建立資安事件之事前安全防護、事
中緊急應變及事後復原作業之具體機制:
(一)事前安全防護
1.為確保機關組織功能正常運作,依據組織風險評估界定,針對遭
遇內部危安(如人為破壞)、外力入侵(如病毒感染、駭客攻擊
、非法入侵)、天然災害或重大突發(如水災、火災、地震、資
通訊網路系統骨幹中斷)等事件,訂定災害預防、緊急應變程序
、復原計畫等防護措施並定期演練,以建立緊急應變能量。
2.應規劃建置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環境,做好機關(構)及 BOT 廠
商內部資料存取控制,對於機敏文件、資料及檔案等應採取加密
或實體隔離等防護措施。
3.應依資通安全防護需要,執行入侵偵測、安全掃描及弱點檢測等
安全檢測工作,並訂定系統與資料備份管理規定,以做好事前防
禦準備。
4.制訂資通安全管理政策、制度及作業規範等相關措施,定期實施
安全檢測、網路監控、人員安全管理等機制,以強化資通安全整
體防護能力,降低安全威脅及災害損失。
5.應針對上述建立之資通安全防護環境及相關措施,列入年度定期
稽核工作項目,定期實施內部稽核。
6.應保留資安紀錄與備份,如資訊系統屬委外(含 BOT)建置管理
者,應於合約內要求承商保留相關資安紀錄。
7.應依資訊系統分級相關作業規定,判定資訊系統安全與防護等級
,並據以落實資安防護基準。
8.應每年定期規劃辦理資安認知教育訓練。
9.無論自建或委外資安監控(Security Operation Center,SOC)
服務,應配合建立監控情蒐傳送機制,定期傳送技服中心。
10.應建置並保存相關設備之系統日誌。
(二)事中緊急應變
1.資安業務承辦人於接獲技服中心及各單位所屬 SOC 監控中心之
資安事件通報時,應依本作業處理程序第五點規定辦理。
2.於接獲技服中心之共通性資安警訊通告,應就有關資安建議防護
措施配合落實與防範,並請單位主管加強控管,直到矯正及預防
措施完成為止;若有需要應轉知各同仁提高警覺。
3.應將技服中心發布之中繼站黑名單於 DNS 伺服器或防火牆等設
備攔阻,並監控是否有異常連線紀錄,納入上述資安事件通報流
程管控處理暨追蹤。
4.於執行即時偵防、監測預警工作時,可藉由二十四小時之監測機
制或透過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危機通告等方式,以掌握最新
的預警訊息,並適時對單位內發布警告訊息及控制發展趨勢,以
降低受損程度。
5.資安事件緊急應變措施如下:
(1)應就資通安全危害事件之徵兆,查明事件原因、安全等級區分
、判定可能影響範圍、評估可能損失、判斷是否需要申請支援
等項目逐一檢討與處置,並保留被入侵或破壞相關證據。
(2)可透過查詢通報應變網站、系統弱點(病毒)資料庫或聯絡技
術支援單位(或廠商)等方式,尋求解決方案(如下載漏洞修
補程式、解毒程式等),如無法解決,應迅速向經濟部資通安
全處理小組或技服中心反應,請求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3)依既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實施災害緊急應變搶修處置(如保護
、救援、回復運轉等),並持續性監控與追蹤管制。
(4)視資安事件損壞程度,遵循單位內部及 BOT 廠商備份管理規
定,啟動備援計畫、異地備援或備援中心等應變措施,以防止
事件擴大。
(5)評估資安事件對業務運作造成之衝擊,並進行損害管制。
(6)資安事件如涉及刑責,應做好相關資料(含稽核紀錄)保全工
作,以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7)如發生重大(四級、三級)資安事件,應主動提供相關設備系
統日誌予技服中心,利其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相關協助
。
6.資安事件分類應變步驟如下:
(1)內部危安事件:
發現(或疑似)遭人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時
,應迅速查明事件影響狀況、受損程度等,啟用備份資料、程
式或啟動備援計畫相關措施,以期儘速回復正常運作。
(2)外力入侵事件:
A.病毒感染事件:病毒入侵後,隨時掌握電腦病毒感染最新動
態,隔離病毒避免疫情擴散;同時儘速取得所需病毒清除程
式,並按病毒修護程序,完成病毒清除及修護復原工作。
B.駭客攻擊(或非法入侵)事件:
(a)發現(或)被入侵時,立即隔離受入侵系統及拒絕入侵者
任何存取動作,如切斷入侵者之實體連線或調整防火牆設
定等,以阻絕駭客進一步入侵,並迅速啟動備援系統或程
序。
(b)如入侵者已被嚴密監控暨不危害內部(含 DMZ 非軍事區
)網路安全時,可考慮讓入侵者作有條件的連接,適度允
許其繼續動作,並請求技服中心協助追查入侵者 IP 位置
;並利用稽核檔案或系統指令、聯合 ISP 公司等方式,
追蹤入侵者行蹤。惟一旦入侵者危害到內部(含 DMZ 非
軍事區)網路安全,則應立即切斷入侵者之實體連線。
(c)全面檢討網路安全措施、修補安全漏洞或修正防火牆之設
定等具體改善補救措施,以防止類似入侵或攻擊情事再度
發生。
(d)正式記錄入侵情形、被駭統計分析及損失評估等資料,以
供防護與預警之參考,並向主管機關或檢警單位反應。
(3)天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
A.為防備颱風、水災、地震等天然害或火災、爆炸、核子事故
、重大建築災害等重大意外事件,應將重要資料採異地存放
措施,或儲存於防火保險櫃等設施內,以利爾後系統重置復
原。
B.如遇資通訊網路系統骨幹(主幹頻寬)中斷事件,應立即查
明障礙點、影響區間及範圍,啟動應變機制,緊急調撥備援
系統或替代路由,實施流量控管,執行搶救作業。
(三)事後復原作業
1.受損單位應速依應變(回復)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
2.受損單位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首先應檢驗資通安全環境及硬
體設備是否可以正常運作,並執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及掃描作
業,其步驟包含軟硬體設備重新取得建置、重置作業系統及應用
系統,執行運轉測試等;並俟系統正常運作後即進行安全備份、
資料復原等相關事宜。
3.在完成復原重建工作後,受損單位應將災害應變處置復原過程相
關完整紀錄(如資安事件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方案、防止類似事
件再次發生之具體方案、稽核軌跡及蒐集分析相關證據等資料)
,予以建檔管制(如建立資安事件資料庫或列入更新解決方案資
料庫等),供爾後查考使用。
4.受損單位如有需要,應保留事件發生之線索,向技服中心或檢警
單位申請追蹤鑑識、偵查支援,藉研析稽核紀錄或入侵活動偵測
等相關資料,以釐清事件發生的原因與責任。
5.全面檢討網路安全措施、修補安全弱點、修正防火牆設定等具體
改善措施,以防止類似入侵或攻擊情事再度發生,並視需要修訂
應變計畫。
6.資安事件結束後,應彙整事件之歷程概述、損害情形、後續可能
影響、應變措施及強化作為等資訊,並提送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
小組及行政院會報政府資通安全組檢討,以強化資通安全防護機
制。
七、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實施緊急應變作業注意事項:
(一)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於接獲四級、三級之資安事件通報時,應
陳報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視需要召集各分組及相關單位召開緊急
應變會議,處理全盤狀況。
(二)影響等級如為二級、一級或未召開緊急應變會議時,經濟部資通安
全處理小組仍應自事件通報開始至應變處置結束期間,全程主動追
蹤掌握狀況暨管制回報。
八、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演練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通報演練:
1.為檢驗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資安通報機制及應變能力,由經
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於每年九月底前辦理完成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資通安全通報演練作業。
2.演練程序如下:
(1)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在本項演練作業中,應分組分工執行
各項任務。分規劃組(危機處理分組)負責規劃演練之各種模
擬狀況及選出演練單位;管控組(安全預防分組)負責通知參
演單位及支援處理作業;督察組(稽核分組)負責保管模擬狀
況題庫及登錄各階段演練時間,組織架構如下:
(2)演練計畫應簽奉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召集人(資
安長)核定後實施。
(3)演練實施前,應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實施作業說明並知會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4)遴選演練對象方式,由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規劃組以無
預警隨機方式選取所屬三分之一(含以上)之單位為演練對象
。
(5)演練前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之規劃組需事先規劃資安影響
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各種模擬演練狀況(至少十種以
上),用隨機選取方式,分配予所選出之參與演練單位,密封
交督察組保管。
(6)各種模擬狀況中,明定該狀況是係由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
支援解決或須由技服中心支援解決,以檢驗不同流程的處理方
式。
(7)演練完成後將演練成果報告併演練時間紀錄表,於一個月內送
行政院會報政府資通安全組備查。
(8)演練成果報告、演練時間紀錄表及支援處理及回覆單等相關表
單請至通報應變網站下載。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防範惡意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
1.為提高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對社交工程防制認知,各機關(構
)應每年不定期至少辦理二次(分別於四月及九月底前辦理)防
範惡意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作業。
2.演練程序如下:
(1)每次演練須﹙含﹚四分之一以上人員具有公務電子郵件人員參
與演練。
(2)演練實施前須訂定演練計畫,簽奉該機關(構)資安長核定。
(3)完成演練作業後,應召開檢討會議,檢討辦理情形及演練結果
;演練報告須經資安長核定,並分別於五月及十月中旬前送經
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彙整。
(4)經濟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須分別於五月及十月底前,將演練成
果送行政院會報政府資通安全組備查。
九、獎懲及減責標準
依行政院會報政府資通安全組主責機關(單位)之建議,對具以下事
蹟或情事之一之單位所屬人員予以適度之獎勵或懲處:
(一)獎勵標準
1.所通報之資安事件資料完整且具時效性,足以警示其他機關(構
)及早防範,防止資安事件擴大。
2.完成資安事件處理後,通報結案時所提供解決辦法,可供其他機
關(構)及時採用,防止資安事件擴大。
3.於資安事件通報後,積極辦理相關回復工作,降低對機關(構)
影響程度,績效顯著。
4.提供技服中心分析之紀錄,有效預防機關(構)內發生資安事件
,並可供其他機關(構)事前應對及預防之用。
5.積極推動資通安全防護及通報至所屬單位,績效卓著。
(二)懲處標準
1.通報之資安事件資料,經查明不實。
2.未遵循本作業處理程序落實資安事件通報應變作業及提供資安紀
錄等,致國家或社會受有重大損害時,依法追訴行為人涉及湮滅
證據等相關刑事責任,另追究行為人、其主責機關(構)資安長
及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3.各受委託資安業者未依程序通報,建議解除合約。
(三)減責標準
遵循本作業處理程序規定確實辦理資安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並提供
資安紀錄,仍致政府或民眾權益受損時,依行政院會報政府資通安
全組主責機關(單位)提供之資料減輕其責。
十、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與應變作業流程詳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