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電鍋申請節能標章認證,其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與熱
效率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項產品適用於符合中華民國商品分類號列(C.C.CCode)8516.60
.20.00-4 所屬之電鍋(Electric Cookers),包含直接加熱型式
電鍋及間接加熱型式電鍋或經經濟部能源局認定之電鍋,且須符合
CNS 2518 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能源效率試驗條件及方法:
1.環境測試條件:本方法之周圍環境溫度為 25±5℃ 之間,電鍋各
側面、前面及上面與牆壁間,須相距 300mm 以上,測試時之風
速必須低於 0.5m/s ,測試環境溼度在 45%~75% 之間。
2.測試電壓:測試電壓變動值為 110V±2% 之間或 220±1% 之間,
電鍋消耗電量單位以 Wh 表之。
3.熱效率測試方法:以電鍋內鍋標示容量約 80% 之蒸餾水 W1kg
放入電鍋之內鍋,量取 W2kg (約為 0.05~0.1kg 之間)水放
入外鍋(若為直接加熱型式之電鍋,則不需於外鍋添加蒸餾水)
,將溫度計置於內鍋中央底部上方約 10~30mm 處,量測內鍋初
水溫,記錄為 T1 ,以℃表之。插上電鍋電源,將電鍋切換至標
準炊煮模式,待溫度計顯示 95 ℃時,立即切斷電源,記錄此時
的總消耗電量 E,以 Wh 表之,待水溫上昇至最高溫度,記錄為
T2,以℃表之。電鍋熱效率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1.16 ×(W1-W2) ×(T2+T1)
η=─────────────── ×100%
E
η:電鍋熱效率(%)
T1:蒸餾水初溫(℃)
T2:蒸餾水最高水溫(℃)
W1:蒸餾水質量(kg)
W2:外鍋添加蒸餾水質量(kg)
E :實測消耗電量(Wh)
(三)熱效率值:
┌────────┬─────────┬────────┐
│產品 │標示消耗功率(W) │熱效率(%) │
├────────┼─────────┼────────┤
│電鍋(直接加熱)│大於(含)600 │85 │
│ ├─────────┼────────┤
│ │小於 600 │83 │
├────────┼─────────┼────────┤
│電鍋(間接加熱)│採單一基準 │82 │
└────────┴─────────┴────────┘
二、前點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之標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標章使用者之名稱及住址需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標章使用者若為代理商,其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需一併記載於產品
或包裝上。
(三)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能源效率值。
(四)產品之實測熱效率之數值,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第 1 位四捨五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