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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
以投保。


第 3 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 4 條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