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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考核與獎懲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一)文書處理手冊。

(二)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二、目的

(一)為提高本部公文辦理效率,樹立文書管理品質標竿。

(二)落實本部公文查核機制,促進公文品質及處理流程。

 

 

三、查核對象

本部所屬幕僚單位及行政機關。

 

 

四、查核組織及分工

由本部秘書室、總務司、政風處、訴願會、資訊中心等單位派員組成

查核小組,分工如下:

(一)總務司:公文檢核制度、文書流程管理執行情形、公文收發文處理

情形、人民申請案及人民陳情案處理情形。

(二)政風處:公文保密處理情形。

(三)秘書室:立委質詢及監察案件處理情形。

(四)訴願會:訴願案另予專案管考。

(五)資訊中心:公文管理電腦化、資訊安全管理及節能減紙執行情形。

 

 

五、查考項目及評分標準

查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依經濟部公文查考評分重點說明(如附表)。

 

 

六、查核方式

(一)查核小組每年度定期辦理查考一次,必要時並得隨時查考之。

(二)查核小組以個案抽查、書面審查及訪談討論等方式進行。抽查個案

方面,由各查核單位依其查考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數量以五件(案

)~十件(案)為原則。

 

 

七、評分及獎懲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丙等。

5.未滿五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標準:

1.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2.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3.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4.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申誡二次。

(三)查核結果處理:

有關上述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獎懲事宜,由本部統籌辦理,其他

相關人員則依權責自行辦理獎懲。

 

 

八、文書流程管理為各層級人員基本職責,對於積壓公文者,由各類公文

管制單位或原承辦案件單位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依據下列公文個案

懲處標準,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一)無正當理由逾限未滿十五日,予以口頭告誡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二)無正當理由逾限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申誡一次。

(三)無正當理由逾限三十日以上,申誡二次。

(四)因前開公文逾期處理,致嚴重影響案件之執行者,得由所屬單位從

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