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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法規內容:
一、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
  表一至附表三規定之行業類別,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
  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之種
  類、數量、項目及效率。
  前項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
  外,申報文件須由能源用戶簽名用印。
 
二、煤炭用戶,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四申報前一月煤
  炭購買及使用資料。
 
三、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與使用管線運輸電力用戶,
  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附表五申報前一月軌道用電與管
  線運輸用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