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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
    助引進外勞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申請案件資格及類別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第十三條第一項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二)國內新增投資案件:符合前款規定指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
      並符合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
      ,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為限。
(三)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符合第一款規定指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
      行業,並符合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於領有臺
      商資格認定文件後三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
      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門檻者為限。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
    請案件,案件如經本局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特定製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得再次申請:
(一)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
      ,或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並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
      條規定,辦妥變更登記者。
(二)逾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二點申請文件期限,有再次向本局提列申
      請案件之必要者。


三、申請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
    ;親自至本局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


四、特定製程案件應備文件: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 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 三四三 A  表)。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補
      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製
        程與產製品之機器設備,且未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
        ,應檢附該等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
        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3.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
        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
        合併契約,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
        登記之財產清冊)。
(五)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七)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符合前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應提供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
    查核。


五、國內新增投資案件應備文件:
(一)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表(M 三四四表)
      。
(二)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案件投資金額及其人力需求預估表(M 三四四
      A 表)。
(三)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購置機器設備明細表(M 三四四 B  表)
      。
(四)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案件生產線勞工人數預估及初審表(M 三四四
      C 表)。
(五)投資計畫書(投資計畫書至少應具備之項目:公司簡介、投資目的
      、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與說明、年產能、預計新增僱用國內勞工人
      數、生產流程及工廠平面圖、機器設備人機配置圖,及類似規模工
      廠使用工人數量說明)。
(六)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七)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買賣契約書、或其他實
      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八)投資金額符合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
      定要件及第十四條之六規定期限內者,應檢附土地、廠房、機器設
      備等購置相關憑證資料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狀、買賣契約書、發票
      、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附憑證等),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文件
      。
(九)列有營運資金者,應附營運資金計算方法,及會計師簽證文件。


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應備文件:
(一)製造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 三
      四五表)。
(二)製造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投資金額及其人力需求預估表(M 三
      四五 A  表)。
(三)製造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購置機器設備明細表(M 三四五 B
      表)。
(四)製造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生產線勞工人數預估及初審表(M 三
      四五 C  表)
(五)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影本。
(六)投資計畫書(投資計畫書至少應具備之項目:公司簡介、投資目的
      、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與說明、年產能、預計新增僱用國內勞工人
      數、生產流程及工廠平面圖、機器設備人機配置圖,及類似規模工
      廠使用工人數量說明)。
(七)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八)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購置明細表及相關憑證資料影本(如土地
      所有權狀、買賣契約書、發票、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附憑證等
      ),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文件。
(九)列有營運資金者,應附營運資金計算方法,及會計師簽證文件。
(十)符合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新設立研發
      中心或營運總部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影
      本。


七、國內新增投資及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投資金額認定原則如下:
(一)投資金額限制:
      1.高科技產業:投資從事基本金屬冶鍊、積體電路晶片製造、液晶
        顯示器(TFT-LCD )、電漿顯示器(模組組裝除外)或積體電路
        製程用光罩等五種製程或製品之製造業,其投資總額應已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之投資金額須已達新臺
        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2.其他產業:前述高科技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其投資總額應已達新
        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之投資金額須已達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投資金額計算期間:
      1.國內新增投資案件: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投資金額為限。
      2.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於取得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三年期間內
        之投資金額為限。
(三)投資金額之認定:
      1.須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投資期間內購置之廠
        房、機器設備及土地之投資金額,且已有發票、進口報單、電匯
        單、或其他實際已完成支付之憑證。
      2.符合前目要件之機器設備屬公司採購零組件組合、或自製供自用
        者,以生產該設備所生之成本認定之。
      3.申請屬合併案者不得列為投資案。
      4.對於投資金額除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外,需加上營運資金方達
        第一款投資金額限制者,應檢附營運資金計算資料,且其營運資
        金不得超過營運資金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其計算原則如下
        :
     (1)營運資金計算公式:「營運資金」等於(「投資後之營業額」
          減「投資前之營業額」)乘以「成本率」除以「營運週期」。
     (2)投資後之營業額,以申請廠商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或有關機
          關之財務報表之金額為準。投資前之營業額,以申請廠商依法
          報送稅捐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之財務報表之金額為準。新設立
          之申請廠商,其投資前之營業額得以零列之。
     (3)「成本率」等於「一」減「毛利率」。得參考財政部編印之行
          業別毛利率參考資料及廠商申請資料計算後,求其平均數。
     (4)營運週期以一年週轉三次為原則,即以投資前後一個年度之營
          業額比較作基準,投資案若跨二個年度,其營運資金週期應倍
          增為六次,餘類推之。廠商可選擇投資期間至少一年之營運資
          金作為營運資金計算。


八、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特定製程:
      1.財產目錄或新購置之機器設備,以符合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三條
        附表六指定製程為限。
      2.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
        請。但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屬廠場。
(二)國內新增投資: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期間內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為限。
(三)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於取得臺商資格認定後三年內購置下列之機器
      設備:
      1.全新之機器設備。
      2.海外地區子公司所屬機器設備。
    前項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應從事實際生產運作。


九、行業別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應符合勞動部審查標準第十三
      條附表六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
(二)應依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判定。
(三)同一廠場具二個以上主要產品項目者,以產品占營業額比重最高者
      判定,且必要時得依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之製
      成品產銷存明細表等進行主要銷售產品判定;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
      ,得以機械設備用途進行認定。
    申請前項第一款規定附表六指定 A+ (百分之三十五)等級之專業廠
    場者,全廠機器設備須僅單一從事印染整理、金屬鑄造、金屬鍛造、
    金屬表面處理,或金屬熱處理等製程。


十、國內新增投資及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建議僱用員工人數估算原則
    如下:
(一)生產線勞工人數:得依「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建議生產線所需勞
      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
      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設備佈置圖、流程圖、實際發生
      之憑證及設備清單等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
(二)其他員工人數:參酌勞動部最近一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資料,或同
      一行業僱用人員占比,估計生產線以外之其他員工人數。


十一、本局各業務組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
      應先行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如不符合申請要件而得補正者,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發文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
      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否准其申請。


十二、完成前條文件查對,符合規定者,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審查會議審
      查之。
      前項審查會必要時,得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動力
      發展署)人員共同審查。


十三、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函送勞動力發展署,並函復申請廠商
      ;發文時副本抄送本局產業政策組。


十四、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之處分,除應送達申請廠商外,並應
      副知勞動力發展署。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複審會議審查決定之:
  (一)審查會議對於申請案件適用本要點產生疑義。
  (二)本局各業務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
        無法達成共識者。
      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本局各業務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
      成。


十六、複審會議由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與本局副局長,共同擔任會議主席
      。


十七、申請案件屬 A+ (百分之三十五)等級、國內新增投資、臺商回臺
      新增投資,或依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因應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
      變更之申請案件,應赴廠查訪。另其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
      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或有其它特殊情形時,得會同勞動力發
      展署赴廠查訪,惟應製作查訪紀錄(如附件一),隨卷歸檔。


十八、製造業業者引進外勞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