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所屬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以
下簡稱水資源局)因應枯旱期間,實施石門水庫及曾文水
庫農業用水提前打折措施,或實施區域水資源調配需要而
增加川流水引入寶山第二水庫及鯉魚潭水庫蓄存,就協調
農田水利會配合辦理加強灌溉管理所需額外費用之支出執
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前點所稱農業用水提前打折,指水資源局因應水情狀況,
所供應農業用水量低於各該水庫運用要點規定者;所稱增
加川流水引入水庫蓄存,指依各該水庫運用要點規定,由
管理或調配小組決定有調配農業用水需要者。
三、本注意事項支出費用對象,為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臺灣
石門農田水利會、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臺灣臺中農田水
利會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以下一併簡稱農田水利會)
。
四、支出費用以農業用水提前打折期間或增加川流水引入水庫
蓄存,農田水利會採取加強灌溉管理所額外增加之行政及
人事管理費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行政作業費: 如油電、會議及其他必要支出,但不包
含設施更新維護費。
(二)人事管理費:如加班費、差旅費、僱工費等。
五、前點支出費用之經費來源由本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
六、費用審核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農田水利會於農業用水提前打折或增加川流水引入水
庫蓄存結束後,提送補貼經費明細表及相關佐證資料
至水資源局;水資源局初審後,併同農業用水提前打
折供水或增加川流水引入水庫蓄存執行成果說明,報
水利署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協
助審查該經費之合理性。
(二)本部水利署依農委會審查結果,通知水資源局轉請農
田水利會檢附收據辦理請款,相關支出憑證需留存農
田水利會時,農田水利會應報經水資源局同意後,檢
附經費累計表送水資源局據以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並
應妥善保存相關支出憑證,以備查核;未獲同意者,
農田水利會應將相關支出憑證送水資源局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