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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利案件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12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處理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之專利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辭定義如左:

()作業:指收文、分文、承辦、會辦、陳核、繕打、發文、歸檔、諮詢、等處理及文件傳送、簽收登記之流程。

()承辦人員:指程序審查、分類分審、實體審查、刊登公報等各階段經辦人員。

()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指本局所受理經國防部認定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應予保密之專利申請案。

()雙掛號郵遞:指以雙掛號寄送,信封以雙封套密封,內封套加蓋「機密」戳章,外封套則不標示。

三、申請人於申請時或審查委員擬具審定書呈判前,提出有涉及國家安全之聲明並出具國防部之證明文件者,承辦人員即應將該案之文卷以「機要文件傳遞封」封套密封,該封套上應註明專利申請案號、申請人、申請日期、IPC分類、並依階段填具,以利作業。

四、第三點申請人如僅提出有涉及國家安全之聲明,而未出具國防部之證明文件者,承辦人員應辦文諮詢國防部,並將該申請案依第三點規定之作業辦理。

五、審查委員認為所承審申請案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時,應辦文諮詢國防部,並將該申請案依第三點規定之作業辦理。

六、本局諮詢國防部之申請案,僅止於是否有保密之必要,而不涉及可否給予專利之問題。

七、國防部回復本局受詢問之申請案無保密之必要者,該申請案改依一般專利案件作業程序辦理。

八、應予保密之申請案,其分類、檢索及實體審查,應由專任專利審查委員承審,但因專長上因素之考量者,不再此限。

九、 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應由承辦人員持送並監督完成資料鍵入。

十、應予保密之申請案,發交審查委員承審時,應由承辦人員持送並由承審委員簽收,或以雙掛號郵遞。承審委員完成審查回收時,應以雙掛號郵遞或由本局派員取回。

十一、本局諮詢國防部所附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應派員親送或以雙掛號郵遞。

十二、應予保密之申請案,經審查認為應予專利者,僅作成審定書通知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而不予公告,於製作審定書時不可抽出公告本。其審定書之格式內容如附件一。

十三、應予保密之申請案,經審查後作成審定書寄交時,應以雙掛號郵遞。

十四、應予保密之申請案,於未解密前,應歸專利檔案,專櫃專人列冊管理。

十五、申請人於案件審定書呈判後至發文前,提出有涉及國家安全之聲明並出具國防部之證明文件者,承辦人員應即將相關之審定書、文卷追回,改依本要點規定之作業辦理;如申請案為准予專利者,應依附件一之格式製作審定書,並將已抽出之公告本(含送資料服務組部分)歸入卷內。

申請人於審定書發文後、公告前,始提出前項聲明與證明文件者,業務單位應即簽准停止該申請案之公告作業,並將相關之審定書、文卷追回,改依本要點規定之作業辦理。

申請人於審定書公告後,始提出第一項之聲明與證明文件者,審查科應即辦文通知國防部,副知申請人,

將說明書、圖式收回專檔保管,並依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第四款規定,禁止閱覽。

十六、依第十四點規定歸檔之申請案,其保密期間,自審定書送達申請人之次日起為期一年,並得續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年,期間屆滿前個月,應由審查科辦文諮詢國防部是否解密,副本抄送申請人。

十七、國防部認為可解除應予保密之申請案,如係准予專利者,應由審查科抽出公告本,送專利公報公告,依附件二格式通知申請人,並移一般專利檔案管理。

十八、有關本要點之流程如附表一至六。

十九、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