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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辦理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
  業務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特設未登記工廠輔
  導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稱推動小組﹚。
二、推動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協助辦理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審查、考核、督
  導及綜理事項。
三、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相關措施擬訂及修正之審查。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三)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四)工作小組所提案件之審查。
(五)其他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事項。
四、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小組各項審查案件之初審作業。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相關措施擬訂及修正之初審。
(三)協助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各階段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規劃、設計及相關事項之初審。
(五)其他推動小組交付審查、考核、督導或協調事項。
五、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本部次長
  擔任之;委員十八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聘請下列人
  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委一人。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委一人。
(五)內政部次長一人。
(六)財政部次長一人。
(七)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副市長各一人。
(八)桃園縣、彰化縣副縣長各一人。
(九)本部中小企業處處長一人。
(十)本部工業局局長一人。
(十一)本部中部辦公室主任一人。
六、推動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派簡任技正
  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指揮督導所屬業務。
七、工作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推動小組執行秘書兼任,綜理工作小組業務;置副
  執行長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派副主任一人兼任,協助執行長辦理工作小
  組業務;成員二十二人,除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為當然成員外,由本部聘請下列
  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代表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七)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八)內政部消防署代表一人。
(九)內政部地政司代表一人。
(十)財政部賦稅署代表一人。
(十一)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十二)桃園縣、彰化縣政府代表各一人。
(十三)本部中小企業處代表一人。
(十四)本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五)本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十六)本部中部辦公室代表一人。
八、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各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
九、各小組會議分別由召集人或執行長召集之;召集人或執行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得
  指派副召集人或副執行長代理之。
十、各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案件審查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或專家、學
  者列席或指導。
十一、各小組會議審查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十二、後續應辦機關應於各小組會議中,就前經審查案件,報告執行情形及辦理結果。
十三、各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各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