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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劃之「我國與伊朗貿易金融管理措施」,特訂

  定本要點。

二、出口人在貨品輸往伊朗前,應先對輸出之貨品及交易對象進

  行篩選。輸出貨品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先申請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憑證向海關報關出口;輸出貨

  品非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依貨品之輸出規定向海關

  報關出口。

三、輸出伊朗貨品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除本局公告指定之貨品

  項目外,出口人有需要向銀行申請辦理貿易款項清算者,得

  檢附已填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號碼且有海關關章

  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及有本局章戳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

  可證存查聯影本向銀行申請。

四、輸出伊朗貨品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以我國為原產地,除

  本局公告指定之貨品項目外,出口人有需要向銀行申請辦理

  貿易款項清算者,得向本局申請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

五、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程序:

 ()出口人提出申請:

  1.以輸出貨品之國內實際出口人為申請人。

  2.申請人得檢附委託書,委託申辦代理人代為申請。

  3.一份出口報單申請一筆證明書。

 ()申請人應填妥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書(一式三聯,格 

   式如附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1.出口報單號碼。

  2.出口人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統一編號及

   負責人、聯絡人等基本資料。

  3.進口人、買方、運送人、船名等資料。

  4.交易文件日期及編號。

  5.貨品分類號列、貨品名稱、型號、規格、成分及用途說明

   等詳細資料。

  6.貨品單價、數量、總價。

()申請人應檢附:

  1.交易文件影本。

  2.產品型錄影本。

  3.有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因無法及時取得有海關關

   章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又急需向銀行辦理押匯者,得先以

   無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影本申辦,申請人應於核發輸出伊

   朗貨品證明書後三十日內,補送有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證

   明聯影本,向本局辦理銷案,未辦理銷案者,本局得不受

   理其下次申請案。

  4.提單影本。

  5.含有IMO編號之官方(該國或該國委託之驗船機構)船籍證

   明文件影本。

六、本局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後,得隨時依出口人檢附之產

  品相關資料查核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七、本局於辦理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案時,或於核發輸出伊

  朗貨品證明書後辦理事後稽查時,查有已出口且未依規定申

  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情事者,將依貿易法第二十

  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八、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有效期限三個月,若需展延,須於有效

  期限屆滿前檢附證明書第二、三聯向本局申請辦理。

    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註銷換發之申請,須檢附證明書第

  二、三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辦理。

    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遺失補發之申請,須檢附說明資料

    ,向本局申請辦理。

九、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