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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羅好壩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羅好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店溪支流南勢溪河床上,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
    發電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壩高二十二公尺,壩長八十六公尺,滿水位
      標高二百二十一‧二公尺,壩頂標高二百二十六公尺。
(二)溢洪道:設弧型閘門四座,靠右岸側閘門編列為一號,依序向左岸
      為二號、三號、四號,各閘門寬九公尺、高八‧五公尺,底檻標高
      二百十三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三座,靠右岸側閘門三座,靠右
      岸側閘門編列為一號,依序向左岸為二號、三號。一號閘門寬四‧
      四二公尺、高四‧二三公尺,底檻標高二百零四公尺‧二號、三號
      閘門寬四‧五公尺、高七公尺,底檻標高二百零七公尺。
(四)發電進水口:位於右岸,設直提式閘門二座,靠右岸側之閘門編列
      為一號,另一側為二號,各閘門寬二‧三七公尺、高三‧零九公尺
      ,底檻標高二百十公尺,取水量二十二‧五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排洪或維修時開啟。
(二)洪水期間,水庫水位維持於標高二百二十一‧二公尺以下。
(三)閘門開啟順序為第二號、第三號、第一號、第四號,開啟時應視洪
      水量及水庫水位而決定開度,以不使下游流量劇增為原則,每座閘
      門每次開啟不超過一公尺,但須待一閘門開啟達一公尺後,方可依
      上述之順序開啟另座閘門,關閉時則與開啟時順序相反。
(四)第一號溢洪道閘門首次開啟應依下列步驟操作:
      1.第一次開度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2.第二次增加開度十公分(合計開度二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3.第三次增加開度二十公分(合計開度四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以
        後增加之開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待開度達一公尺後,可按前款
        規定繼續開啟其餘閘門。


五、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排砂或維修時開啟。
(二)閘門之使用以第二、第三號閘門為原則,如積砂嚴重影響取水發電
      時,得使用第一號閘門。
(三)第一號閘門之操作以全開或全閉為原則,不作水庫水位調整之用。
      第二、第三號閘門得部分開啟(最小開度三十公分),生態放流不
      在此限。
(四)第二號、第三號閘門如僅開啟一門時,應注意輪替使用。
(五)正常時之排砂由桂山電廠視積砂及洪水情形,洽請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簡稱為台電公司)中央調度台同意後施行。通訊中斷無法
      對外聯繫時,由桂山電廠授權水庫值班人員判斷當時情形,得逕行
      排砂,於通訊恢復後,再由桂山電廠向台電公司中央調度台通報。


六、發電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置於最大取水開度,於下游設施檢修或不取水發電時關閉之。
(二)於下列情況時緊急關閉之:
      1.攔污柵堵塞嚴重,致無法取水時。
      2.烏來機組水輪機主閥及導翼同時故障,無法關閉,或主閥故障,
        導翼漏水量過大,無法停機時。
      3.烏來機組壓力鋼管破裂大量漏水時。
(三)閘門操作順序為第一號、第二號。


七、各水門放水時,應依放水警報之規定,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
    或通報相關單位。


八、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平時以桂山電廠遙控操作
    為原則,遇緊急情況時,可由現場操作。


九、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紀錄。


十、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得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