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法人、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規
定申請獎勵。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符合前項第一款之省水標章產品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
    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
       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件;當
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已受理申請案件改列為下年度申請案件,並通知申
請人。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技術研發、水資
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
果及總成果。


第 7 條
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
(一)取得專利: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排定獎勵之優先順
      序。
(二)技術研發: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
      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排定獎勵之
      優先順序。
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
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


第 8 條
申請案件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專利:以申請人申請專利支出之相關費用為限,且每案不得逾新
    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技術研發:最高以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案不得逾
    二十萬元。


第 9 條
申請案件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取得專利:通過審查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專利相關費用憑證,向中
    央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
二、技術研發:
(一)第一期款:通過審查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期中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
      之十五。
(三)第三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總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七
      十。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