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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申請螢光燈管節能標章驗證之適用範圍、能源效率試驗條件與方法及
    能源效率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九一規定,
      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之螢光燈管。
(二)能源效率測試條件與方法應符合 CNS  六九一規定,並使用符合 C
      NS  六九一規定之試驗用安定器或 CNS  一三七五五驗證登錄合格
      之電子式安定器進行測試;測試報告應載明使用安定器之廠牌、型
      式及型號。
(三)能源效率基準:
      1.平均演色性指數實測值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後在八十點零以上。
      2.功率實測值(W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其
        容許範圍如下:
        標示值±(標示值×0.05+0.5)以內。
      3.全光束實測值(lm)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4.發光效率實測值為全光束實測值(lm)與功率實測值(W )之比
        ,其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後,應大於或等於
        發光效率基準(如附表),且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螢光燈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光源色、發光效率、功率、標章使用者名稱及其住址須清楚記載於
      產品或包裝上。
(二)產品型錄上應標示產品之光源色、功率及發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