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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科技部為鼓勵國內企業籌組聯盟,

有效縮小產學落差,促使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與國內企業

共同投入前瞻技術研發,以強化關鍵專利布局、產業標準建立

或系統整合,並協助國內企業進行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培育

,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徵求由本部及科技部同步公告,由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申請機構,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

科技部提出申請,且需有合作企業參與共同組成產學聯盟。

三、合作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

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四、計畫之執行期間最多為五年。

五、本計畫總研究經費包含申請機構研發經費及合作企業之配合款。

申請機構之研發經費由科技部補助。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依計畫核定通過之結果由本部補助,並依經

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與相關規定辦理。但企

業若未編列自行研發經費,本部不予補助。

六、申請機構得依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編列研發經費。

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得申請本部補助項目費用如下:

(一)提供申請機構之研究發展經費(包含研究主持費、業務費

、國外差旅費、管理費)。

(二)企業自行研發經費(包含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

維護費、技術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

七、合作企業之每年總配合款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萬元,且應占總

研究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主導之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應

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八、計畫申請案經核定後,由科技部與申請機構簽約,並函知本部

與合作企業簽約,且由計畫主持人簽訂執行同意書,另由申請

機構與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契約及相關技術移轉授權合約。

申請機構及合作企業應於核定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契約之訂定及請款事宜;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註銷該計畫。

九、依本要點提出之計畫,其管理作業(包括計畫審查、簽約、經

費核撥、管理考核及績效評估等相關事項)之作業程序依科技

部訂定之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及相關規

定辦理。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合作企業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

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

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十、依本要點提出之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屬合作企業出資部

分,由申請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商議

約定之。

研發成果歸屬合作企業所有時,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

,得與該合作企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

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十一、接受本要點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及科技部辦

理與本計畫相關之政策指示項目;計畫結束後於一定期間內,

合作企業有義務提供所需之計畫資料,俾供進行績效評估作業

,並應配合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協助提供成果運用等計畫

成效資料。

十二、本部得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

補助及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科技部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

業要點、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