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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以減少煤、重油使用量及改善空氣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共同分攤支應,並由本部統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

為辦理本要點補助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由本部支應。

三、申請單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補助經費。

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四、適用範圍:

(一)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及其負責人均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使用燃煤或燃料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本要點所稱工業鍋爐,指以重油或煤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水之設備。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下列二項編列補助經費,協助本要點實施前使用燃煤或燃料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

(一)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其中本部及環保署各支應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且各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其中本部及環保署各支應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且各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本要點補助款應完全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

六、作業時程與流程: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必要時本部得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二次提案申請。

(二)核定之補助金額由本部工業局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出下列資料向本部工業局申請:

(一)檢具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提案彙整表。

(二)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書,內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八年二年期補助計畫。補助計畫書以一百頁為限,並應以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製作,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以雙面印刷,左側膠裝成冊,印製一式十五份。

1.目標說明:分別說明一百零七年度及一百零八年度預計達成的工作目標,以及達成目標過程中可能面臨之限制因素,並以量化方式呈現。

2.現況分析:說明轄內工業鍋爐現況,包含工業鍋爐數量、使用燃料種類、天然氣管線布設情形及後續規畫。

3.工作執行內容:說明推動轄內工業鍋爐改善之細部規畫、推動策略、執行方式等,以及執行成效查核管理做法,並分析計畫執行可能遭遇之困難及因應方案。

4.預定進度:分別詳列一百零七年度及一百零八年度預計執行進度及實施內容查核點,並繪製各年度計畫工作進度期程表。

5.預期成效:說明計畫可達成之量化指標及質化效益,包含減煤量、減油量、減碳量,以及空氣污染物(TSP、SOx、NOx、VOCs)排放減量等。

6.經費預算說明:分別填寫一百零七年度及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明細及用途,且應包含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費用及行政作業費用。

八、計畫審查作業:由本部工業局籌組審查會,依執行工作量、經費需求、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九、計畫執行與管理考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成立「工業鍋爐改善推動小組」並由各縣(市)秘書長層級以上擔任召集人,負責推動轄內工業鍋爐改善工作及辦理補助相關作業。但核定之補助工業鍋爐座數每年少於十座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考量是否成立推動小組。

(一)經費撥付條件

1.各年度第一期款於本部工業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補助契約後,憑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附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由本部工業局撥付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五,以及核定之行政作業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2.各年度第二期款於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支用達百分之三十五,且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轄內工廠申請案件預定補助金額累計達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時,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執行進度管考表、經費累計表、補助工業鍋爐清冊及檢附收據,經本部工業局審核同意後,續撥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3.各年度第三期款按實際支用金額結算,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將經費結報表、成果報告書、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表、補助工業鍋爐清冊及檢附收據函送本部工業局辦理計畫結案,經本部工業局審查同意後,按實際結算金額扣除已請款金額後撥付,但撥付總額不超過當年度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及行政作業費百分之十五。

(二)管考資料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補助計畫核定後,應定期檢送下列資料予本部工業局。

1.每三個月填報計畫執行進度管考表。

2.每月填報申請、受理、核撥件數表。

(三)如有重複接受相同經費來源補助或實際執行情形與核定內容不符者,本部工業局得撤銷或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並追繳已撥款項。

(四)補助經費以辦理核定計畫項目為限,如經費有賸餘或其他收入時,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併同經費結報表繳回,未依限期繳回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工業局將視需要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協助、查核、評鑑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六)前項督導查核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查核結果函請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加強督導外,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本要點得依產業發展情形及預算編列額度,定期檢討修正,並以公告方式調整補助金額或終止補助;補助期間如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