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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桂山壩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桂山壩(以下簡稱本水庫
    )所攔蓄南勢溪、桶後溪之水量,供水力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桂山發電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新店溪支流南勢溪下游,其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排砂道。
(四)發電進水口。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間流量。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或執行調節性放水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
      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含大豪雨、超大豪雨)特
      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八)調節性放水:颱風或豪雨情況外,必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
      施排放水量以調節水庫水位之放水。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五、桂山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訂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電
    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桂山電廠據以執行。


六、本水庫發電運轉水位範圍標高一百零六公尺至標高一百十一.二公尺
    ,其發電運用如下:
(一)南勢溪本流流量在三十三.五秒立方公尺以下時,於排放生態放流
      量一.五秒立方公尺後之流量,可攔蓄或經由本水庫取水口、制水
      門全開取水發電;本流流量超過三十三.五秒立方公尺時,於排放
      生態放流量一.五秒立方公尺及取水發電後,超出之流量得由本水
      庫攔蓄,以供發電。
(二)本水庫水位於標高一百十.六公尺以上時,值班主任增加桂山機組
      發電量或依據排洪、排砂等規定操作水門,以降低水庫水位。


     第 三 章 調節性放水
七、本水庫壩體、土木及機電相關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時須放空水庫庫水,
    得依據排洪、排砂等規定操作水門進行調節性放水。


八、本水庫因應電力調度需要得依據排洪、排砂等規定操作水門進行調節
    性放水。


九、洪水來臨前階段,本水庫得進行調節性放水。


     第 四 章 防洪運轉
十、本水庫防洪運轉時機操作原則如下:
(一)洪峰來臨前階段:當颱風或豪雨情況,且集水區開始降雨,本水庫
      進流量未達三十三.五秒立方公尺時,以增加桂山機組發電,預先
      降低水庫水位。若水庫進流量大於三十三.五秒立方公尺且水庫水
      位超過標高一百十.六公尺以上,水位仍持續上升時,得視水庫蓄
      水量及進流量狀況,調整溢洪道閘門開度以調降水庫水位。
(二)洪峰發生後階段:當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流量逐漸減少
      ,經研判洪峰已過,洩洪量不得大於洪峰流量,並調節水庫水位至
      標高一百十一.二公尺。


十一、本水庫排放水操作前一小時,應由桂山電廠通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店分局及其忠治派出所、龜山派出所等機關,轉知下游居民。


     第 五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實施緊
      急運轉降低水庫水位。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十一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
      通知或通報時,應立即實施放水警報。


十四、本水庫於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轉本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