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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粗坑壩水庫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粗坑壩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所攔
    引新店溪之水源,供水力發電目標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管理機構,
    並由台電公司桂山發電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管理運用。


三、本水庫位於新店溪上游,其主要設施如下:
(一)粗坑壩:自由溢流堰。
(二)排砂道:置鋼索式固定輪閘門二門。
(三)魚道:階梯水池式一座。
(四)取水口:制水閘門二門。


四、本水庫及鄰近相關水利設施如附圖。


五、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水力發電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期間,經由排砂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
      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五)洩洪量:防洪運轉時,經由排砂道及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總放水量
      。
(六)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七)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
      域者。


     第 二 章 蓄水利用運轉
六、桂山電廠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擬訂本水庫次年發電量計畫,經台電
    公司電力調度處核定後,由桂山電廠依據實際水文狀況據以執行。


七、本水庫運用水位為上限標高四十九公尺,下限標高四十五‧二公尺之
    範圍。


八、發電運用:
(一)新店溪本流流入量在二十七.○八秒立方公尺以下時,提供生態排
      放流量一.九六秒立方公尺後剩餘之流入量,經取水口制水閘門取
      水發電;本流流入量超過二十七.○八秒立方公尺時,於生態排放
      流量一.九六秒立方公尺及取水發電後,超出之流入量得由本水庫
      攔引,以供發電或經壩頂自由溢流入直潭壩。
(二)為配合大臺北地區自來水調配,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直潭淨水場提
      出要求時得配合調整發電放水。
(三)水庫水位在上限標高四十九公尺以上時,應增加粗坑機組發電量或
      操作水門,以降低水庫水位。
(四)排砂門開啟前十五分鐘應先廣播警告後,再開啟排砂門。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期間不作滯洪及洪水調節運作。


十、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得依當時水位及流入量進行排砂操作。


十一、排砂門操作前一小時通知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直潭淨水場,並應於排
      砂門開啟前十五分鐘先廣播警告後,再開啟排砂門。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二、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為
      維護水庫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由桂山電廠作緊急操作運轉,並
      依據下游河道狀況及本水庫水位,得以操作排砂門將水庫水位降低
      至安全水位為止。


十三、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放水時,應將放水訊息迅速向下游地區發布放
      水警報,並以電話及傳真通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及其屈尺
      派出所等機關,轉知下游居民。


十四、本水庫於實施緊急運轉後,應將緊急應變處理經過,報本部水利署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