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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阿玉壩水庫水門操作規定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阿玉壩(以下簡稱本水庫)各水門之
    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水庫位於新店溪支流桶後溪河床上,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桂山
    發電廠(以下簡稱桂山電廠)負責操作維護管理。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大壩:混凝土重力壩,壩高十八公尺,壩長七十三公尺,滿水位標
      高二百十六‧八公尺,壩頂標高二百二十一公尺。
(二)溢洪道:設弧型閘門四座,靠左岸側閘門編列為第一號,依序向右
      岸為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各閘門寬十公尺、高四公尺,底檻
      標高二百十三公尺。
(三)排砂道:位於左岸,設直提式閘門一座,閘門寬三公尺、高三公尺
      ,底檻標高二百零七公尺。
(四)發電進水口:位於左岸,設直提式閘門一座,閘門寬二公尺、高二
      公尺,底檻標高二百十‧六公尺,取水量十‧五秒立方公尺。


四、溢洪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排洪或維修時開啟。
(二)洪水期間,水庫水位維持於標高二百十六公尺以下。
(三)閘門開啟順序為第一號、第四號、第二號、第三號,開啟時應視洪
      水量及水庫水位決定開度,以不使下游流量劇增為原則,每座閘門
      每次開啟不超過一公尺,但須待一閘門開啟達一公尺後,方可依上
      述之順序開啟另座閘門,關閉時則與開啟時順序相反。
(四)第一號溢洪道閘門首次開啟應依下列步驟操作:
      1.第一次開度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2.第二次增加開度十公分(合計開度二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
      3.第三次增加開度二十公分(合計開度四十公分)排水二十分鐘之
        後增加之開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待開度達一公尺後,可按前款
        規定繼續開啟其餘閘門。


五、排砂道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關閉,排砂或維修時開啟。
(二)閘門之操作以全開或全閉為原則,不作水庫水位調整之用,生態放
      流不在此限。
(三)正常之排砂,由桂山電廠視積砂及洪水情形,報告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簡稱台電公司)中央調度台同意後施行。通訊中斷無法對
      外聯繫時,授權水庫值班人員判斷當時情形,得逕行排砂,於通訊
      恢復後,再由桂山電廠向台電公司中央調度台通報。


六、發電進水口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平時置於最大取水開度,於下游設施檢修或不取水發電時關閉之。
(二)於下列情況時緊急關閉之:
      1.攔污柵堵塞嚴重,致無法取水時。
      2.烏來機組水輪機主閥及導翼同時故障,無法關閉,或主閥故障,
        導翼漏水量過大,無法停機時。
      3.烏來機組壓力鋼管破裂大量漏水時。


七、各水門放水時,應依放水警報規定,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
    通報相關單位。


八、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方式有現場及遙控兩種,平時以桂山電廠遙控操作
    為原則,遇緊急情況時,可由現場操作。


九、本水庫各水門操作情形應確實紀錄。


十、本水庫各水門檢查維護,應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十一、本水庫運轉操作中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事後應陳報本部水利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