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申請顯示器節能標章驗證,其適用範圍、試驗條件與方法、能源耗用
基準及測試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範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一四三三六-
一或一四四○八規定,或經相關主管機關所認可之顯示器。
(二)試驗條件與方法: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一
規定測試。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應依附錄二
規定測試。
(三)能源耗用基準:
1.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
(1)不具備自動亮度控制(Automatic Brightness Control,以下
簡稱 ABC)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
表一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 ABC 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 ABC 省電功
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
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一規定之能源耗
用基準。
2.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
(1)不具備 ABC 省電功能者,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
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用基準。
(2)具備 ABC 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關閉 ABC 省電功
能時,其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源耗
用基準;不能關閉者,亦同。
(3)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不得高於附表二規定之能
源耗用基準。
(四)測試報告應記錄下列數值:
1.不具備 ABC 省電功能者,應記錄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2.具備 ABC 省電功能,且該功能能關閉者,應記錄關閉與開啟 A
BC 省電功能之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但不能關閉者,僅記錄
開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3.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之顯示器,並應記錄待
機-被動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 Low )模
式平均消耗功率。
4.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之顯示器,並應記錄睡
眠模式、關機模式及待機-主動低位準(Standby-Active, Low
)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二、節能標章能源耗用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使用者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二)前款使用者為代理商時,製造者之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
包裝上。
(三)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七百六十二公釐以上時,產品型錄上
應標示其開機模式及待機-被動模式平均消耗功率。
(四)顯示器為可視螢幕對角線尺寸低於七百六十二公釐時,產品型錄上
應標示其開機模式、睡眠模式及關機模式平均消耗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