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因應國家經濟發展及環境
保育所需解決之各項重要地質問題,並加強地質政策之研擬與地質調
查研究之整體規劃,特設地質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所各項地質調查研究政策之研擬。
(二)重大地質調查研究計畫之審議。
(三)重要地質調查研究成果及各項地質圖之審查。
(四)其他與本所業務相關之重要地質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本所所長、副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十一人由本
所就地質相關業務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之,聘期一年,期
滿得續聘。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兼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所綜合企劃室主任兼任,各項業務工作均
由本所相關組室人員兼辦。
五、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成立專案審議小組,審議第二點規定之特定事項
。
專案審議小組由本會指派委員為召集人召集,並得邀請與審議事項相
關之其他專家學者參與審議。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