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規劃之「我國與伊朗貿易金融管理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出口人在貨品輸往伊朗前,應先對輸出之貨品及交易對象進行篩選。
輸出貨品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者,應先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
出許可證,憑證向海關報關出口;輸出貨品非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
者,應依貨品之輸出規定向海關報關出口。
三、輸出伊朗貨品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免辦理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出
口人得檢附已填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號碼且有海關關章之
出口報單證明聯及有本局章戳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存查聯
影本,向銀行申請辦理貿易款項清算。
四、輸出伊朗貨品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以我國為原產地,出口人有需
要向銀行申請辦理貿易款項清算者,得向本局申請核發輸出伊朗貨品
證明書。
五、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程序:
(一)出口人提出申請:
1.以輸出貨品之國內實際出口人為申請人。
2.申請人得檢附委託書,委託申辦代理人代為申請。
3.一份出口報單申請一筆證明書。
(二)申請人應填妥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書(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
)並載明下列事項:
1.出口報單號碼。
2.出口人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聯絡人等基本資料。
3.進口人、買方、運送人、船名等資料。
4.交易文件日期及編號。
5.貨品分類號列、貨品名稱、型號、規格、成分及用途說明等詳細
資料。
6.貨品單價、數量、總價。
(三)申請人應檢附:
1.交易文件影本。
2.產品型錄影本。
3.有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因無法及時取得有海關關章之出
口報單證明聯,又急需向銀行辦理押匯者,得先以無海關關章之
出口報單影本申辦,申請人應於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後三十
日內,補送有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影本,向本局辦理銷案
,未辦理銷案者,本局得不受理其下次申請案。
4.提單影本。
5.含有 IMO 編號之官方(該國或該國委託之驗船機構)船籍證明
文件影本。
六、本局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後,得隨時依出口人檢附之產品相關資
料查核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七、本局於辦理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申請案時,或於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
明書後辦理事後稽查時,查有已出口且未依規定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輸出許可證情事者,將依貿易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辦理。
八、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若需展延,須於有效期限屆滿
前檢附證明書第二、三聯向本局申請辦理。
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註銷換發之申請,須檢附證明書第二、三聯及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辦理。
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遺失補發之申請,須檢附說明資料,向本局申請
辦理。
九、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