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暨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
業規定」。
二、 目的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
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
施,防止災害擴大。
(二)災害搶救過程中,持續將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
形,彙整陳報,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
三、災害通報範圍
(一)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中油、台電公
司)
1、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標準
作業規定」暨「輸電線路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標準
作業規定」所訂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之甲
、乙級災害規模,詳備註。
2、未達甲、乙級災害規模者,發生油氣洩漏、大區域停
電、重要設施用戶停電、輸電設備受損、火災或人員
傷亡等災害。
(二)風災、水災、旱災、震災等天然災害災情。
(三)工安衛生災害
1、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害
。
2、死亡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含承包商)之災害。
(四)生產事故
1、放射性、核電廠跳機與限電等事故。
2、造成營運重大損失之事故。
(五)環境影響事項
事業單位或施工單位(含承包商),有下列公害情形者:
1、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洩漏
而造成污染事實者。
2、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引起社會關切,正醞釀
陳情、抗議及圍廠(場)者。
3、造成附近居民人員、財物損失者。
(六)勞資爭議事項
1、勞資爭議已(將)嚴重威脅事業正常運作。
2、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事業供需或民生者。
2、影響事業形象者。
3、經媒體採訪、可能報導或刊載者。
4、民眾有醞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等情事者。
5、觀光地區、專用鐵路、影響公共安全等事故等。
6、其他涉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三點災
害範圍所列災害,而造成事業損失者。
四、通報聯繫作業(如附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
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
應迅即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
(二)第一時間通報
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訂「災害
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
表研判等級,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如附
表),迅即通報:
1、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災
害通報範圍內,但「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訂規
模者,於 1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會相關組,下班時間
電傳通報國營會保警小隊。
2、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經濟部所屬機關
應變處理者)應於災害發生15分鐘內由事業主持人先
行以電話或網路社群 ( 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
Juiker群組)
報告國營會執行長、副主委及經濟部主
任秘書、部次長,並於30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
採取之應變措施,電傳經濟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
、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會相
關組,下班時間電傳主任秘書室轉陳或其他另經通知
之電傳號碼、國營會保警小隊。
3、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項
者),除前項通報外,並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層級負
責通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務
委員、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發言
人、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
救辦公室主任)。
4、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
,事故發生單位應於事故發生15分鐘內,就事故情況
,填列「各類災害緊急事件速報表」電傳通報國營會
相關組及經濟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研究發展委
員會、秘書室新聞科;下班時間電傳通報國營會保警
小隊及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秘書室新聞科外,事
業主持人亦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會執行
長、副主委及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秘書室新聞科
、主任秘書及部次長。
5、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
級災害規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
區域停電者,均請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6、另如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
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7、除前揭通報外,如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
失,另請通報經濟部政風處。
(三)持續彙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
,持續彙報國營會。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
配合其運作,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
料,傳真國營會,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經濟部所屬事業
應指定專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10時前)
,傳真國營會。
(四)橫向聯繫通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
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工安
、污染事故,國營會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
速陳報災害處理報告。
五、業務聯繫窗口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建立24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
緊急聯絡電話等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二)「行政院速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表」、經濟部及本會速
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請於國營會災害防救網頁內鍵入密
碼後查閱。
六、各事業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依相關人
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並
由經濟部國營會列入年度考核。
七、本速報程序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