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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程序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暨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

業規定」。

二、 目的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

    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

    施,防止災害擴大。

 (二)災害搶救過程中,持續將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

    形,彙整陳報,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

三、災害通報範圍

 (一)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中油、台電公

    司)

  1、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標準

    作業規定」暨「輸電線路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標準

    作業規定」所訂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之甲

    、乙級災害規模,詳備註。

  2、未達甲、乙級災害規模者,發生油氣洩漏、大區域停

    電、重要設施用戶停電、輸電設備受損、火災或人員

    傷亡等災害。

 (二)風災、水災、旱災、震災等天然災害災情。

 (三)工安衛生災害

  1、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害

    。

  2、死亡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含承包商)之災害。

 (四)生產事故

  1、放射性、核電廠跳機與限電等事故。

  2、造成營運重大損失之事故。

 (五)環境影響事項

  事業單位或施工單位(含承包商),有下列公害情形者:

  1、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洩漏

    而造成污染事實者。

  2、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引起社會關切,正醞釀

    陳情、抗議及圍廠(場)者。

  3、造成附近居民人員、財物損失者。

 (六)勞資爭議事項

  1、勞資爭議已(將)嚴重威脅事業正常運作。

  2、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七)其他重大事件

  1、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事業供需或民生者。

  2、影響事業形象者。

  3、經媒體採訪、可能報導或刊載者。

  4、民眾有醞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等情事者。

  5、觀光地區、專用鐵路、影響公共安全等事故等。

  6、其他涉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三點災

    害範圍所列災害,而造成事業損失者。

四、通報聯繫作業(如附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

  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

  應迅即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二)第一時間通報

  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訂「災害

  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

  表研判等級,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如附

  表),迅即通報:

  1、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災

    害通報範圍內,但「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訂規

    模者,於 1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會相關組,下班時間

    電傳通報國營會保警小隊。

  2、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經濟部所屬機關

    應變處理者)應於災害發生15分鐘內由事業主持人先

    行以電話或網路社群 ( 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通報

    Juiker群組) 報告國營會執行長、副主委及經濟部主

    任秘書、部次長,並於30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

    採取之應變措施,電傳經濟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

    、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會相

    關組,下班時間電傳主任秘書室轉陳或其他另經通知

    之電傳號碼、國營會保警小隊。

  3、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項

    者),除前項通報外,並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層級負

        責通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務

        委員、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發言

        人、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長、災害防

        救辦公室主任)。

  4、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

    ,事故發生單位應於事故發生15分鐘內,就事故情況

    ,填列「各類災害緊急事件速報表」電傳通報國營會

    相關組及經濟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研究發展委

    員會、秘書室新聞科;下班時間電傳通報國營會保警

    小隊及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秘書室新聞科外,事

    業主持人亦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會執行

    長、副主委及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秘書室新聞科

    、主任秘書及部次長。

  5、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

    級災害規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

    區域停電者,均請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6、另如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

    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7、除前揭通報外,如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

    失,另請通報經濟部政風處。

 (三)持續彙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

    ,持續彙報國營會。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

    配合其運作,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

    料,傳真國營會,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經濟部所屬事業

    應指定專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10時前)

    ,傳真國營會。

 (四)橫向聯繫通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

    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工安

    、污染事故,國營會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

    速陳報災害處理報告。

五、業務聯繫窗口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建立24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

    緊急聯絡電話等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二)「行政院速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表」、經濟部及本會速

        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請於國營會災害防救網頁內鍵入密

        碼後查閱。

六、各事業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依相關人

  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並

  由經濟部國營會列入年度考核。

七、本速報程序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