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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投資臺灣事務所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加強全球招商及攬才政策,設投資臺灣事務所(以下簡稱本事務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事務所任務,係結合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及本部投資業務處等所屬機關(單位)之招商及審核功能,主動針對海內外投資人進行招商,並延攬多元國際人才以協助投資人加速落實投資計畫,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積極開拓國內外投資案源。
  (二)設立全球招商戰情室,整合國內外招商產業資訊,進行決策、分析及管理。
  (三)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招商及攬才資源,進行系統性招商及攬才。
  (四)統合我國駐外單位招商與攬才資源,辦理招商及攬才。
  (五)提供投資人整合型單一投資服務窗口。
  (六)透過跨部會協調機制,迅速協助投資人解決投資問題。
  (七)追蹤及彙整重大投資案之協助處理情形。
  (八)辦理招商人員之培訓事宜。
  (九)透過網站(Contact Taiwan)提供互動式媒合就業服務,並提供外籍專業人士網實合一專人專案專責諮詢服務。
  (十)協助處理投資人生活服務相關事項。
三、本事務所置所長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所長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處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本部工業局副局長兼任;營運長一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熟悉招商業務之高階行政人員兼任,執行本事務所辦理事項。
四、本事務所為推動業務需要,得置工作人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依預算情形進用人員;本事務所得視業務性質需要,協調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單位)或行政院相關部會指派人員進駐。
五、本事務所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