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
  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推廣再生能源
  設置,結合直轄市
、縣(市)政府行政資源與發展潛力,便
  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
,以達成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本要點委辦事項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
  備登記、
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
    前項委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範圍,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本部通知期間內,填具「經濟部
  委辦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業務
  計畫書」(如附件
一),向能源局申請接受委辦事項及經費
  。申請經核准者,由本部公
告之。
    前項計畫書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預期效益。
  (二)太陽光電發展潛力。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設置情形。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申請,應
  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但前點委辦公告前能源局已受理申請者
  ,仍由能源局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太
  陽光電發
電設備認定業務月報表(如附件二)及每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將前一
年辦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業務年報表
  (如附件三),送能源局備
查。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第四點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檢具
  領據,向
能源局申請撥付委辦經費百分之五十;當累計實支
  率達百分之七十五
時檢具領據並檢送當年度認定業務執行及
  資訊管理系統填報情形說明
,向能源局申請撥付委辦經費餘
  款。
    前項之說明如須改善者,須於改善完成後,始得撥付委辦經
  費餘款。
    委辦經費之人事費用項目不得流用至其他費用項目,惟如因
  應業務需
要而需調整者,應辦理計畫變更,並事先經能源局
  核定。其餘費用項
目得依相關規定相互流用,並送能源局備
  查。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全年
  度經費動
支表函送能源局辦理核銷,經費如有剩餘,一併繳
  回;其未繳回前,
暫停撥付次年度委辦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之保管相關規定
  保管原始
憑證,當年度支出有關原始憑證未獲審計機關同意
  採就地審計時,能
源局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當
  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支
出原始憑證及全年度經費動支表
  函送能源局辦理核銷。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能源局辦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認定及其
教育訓練、業務座談、研習。
 
十、能源局應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每年定期督考直轄市、縣(
  市)政府
執行成效。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督考,並應於
  受督考前
填具辦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業務督考表(如附
  件四)自評項目。
    規避、妨礙、拒絕督考或督考成績未滿六十分者,本部得停
  止委辦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業
  務。
 
十一、能源局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督考成績及經費動支情
   形,調整
核准次年度委辦經費。
 
十二、委辦經費預算經立法院刪減(除)或凍結時,能源局得視
   實際情形
刪減(除)委辦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