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離島地區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受補助機關)辦理「離島地區供水改善計畫」(期程自九十六年
至一百年),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助機關應依整體計畫內容並配合本署預算編列期程,提報年度執
行計畫書及經費需求,並經本署審查後,依本署核定額度,納入受補
助機關預算始得辦理,俾確保各執行計畫符合整體計畫之目標及範圍
。
三、執行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應自行審定年度工程預算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規劃、設計、發包及施工。工程發包後一個月內,受補助機關
應將工程預算書及合約書函送本署備查。
(二)受補助機關因事實需要而變更設計或調整年度工作,如該項變更或
調整並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且其變更經費
可在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及當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者,除工程總經費
在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報由本署依權責審查同意外,其餘均由受補
助機關審查核定。
(三)受補助機關變更設計或計畫內容修正,遇有工程總經費超過原核定
數額者、或其變更經費無法在當年度相關預算內勻支者、或時程延
緩者、或認定屬重大變更者,均應專案報本署核定。
(四)施工中之年度工程,若因變更設計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按契約期限
完成而需展延工期時,由受補助機關自行依規定核辦。
(五)受補助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年度工程竣工驗收決算,並將決算書函送
本署備查。
四、經費撥付規定如下:
(一)年度補助經費之撥付方式分四次撥款:
1.第一次:本署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年度總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
2.第二、三及四次:第二、三次之撥付額度為年度總補助經費之百
分之二十五,第四次之撥付額度為年度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其中已撥經費之累計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者,全數撥付;達百
分之七十而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撥付百分之七十;達百分之六十
而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撥付百分之六十;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撥
付百分之五十。
(二)受補助機關請款時應檢附收據、經費累計報表(附表一)及歲出預
算分配表,其中第一次另須檢附受補助機關納入預算證明,俾據以
覈實撥款。
(三)年度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專戶所生孳息收入及其執行結果之賸餘
應繳回國庫。
(四)受補助機關應依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並應於每季結束後次月十
日前檢送執行進度季報表(附表二)過署,俾利定期進行書面管考
查核或實地查核。
(五)年度工程發包施工後,如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停工,確實無法於
年度結束前完工並核銷,或施工期程跨年度應採分段核銷方式辦理
,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者,應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送接受
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
用情形,受補助機關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附表三),
並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表」(附表四)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
文件,送本署彙陳行政院申請保留,核准後始可執行,執行時不得
變更用途或相互移用。
五、管考規定如下:
(一)執行補助計畫時,如有未依本署規定編列經費需求或執行績效不佳
等情形者,經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者,本署得縮減或取消補
助。
(二)各受補助機關於隔年二月底前依計畫工程項目與規定之評比標準,
並參酌預期工作目標之達成效益先辦理自評後,函送考核表自評結
果進行書面管考查核;或辦理實地查核時,本署將擇期至各受補助
機關實地考核,並由受評機關準備相關資料、自評表等逐項簡報,
供本署據予複評分數。
(三)本署辦理之管考結果,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本署網站公布,並
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受補助機關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
之參據。
(四)本署得於年度工程施工中,定期或不定期依本署所訂查核點、查核
項目,派員查核工程執行情形與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機關不得隱
藏或拒絕,並應配合辦理查核。
(五)年度工程施工品質及勞工安全衛生等規定事宜,由受補助機關自行
負責。
六、評比標準如下:
(一)評比標準係依年度計畫各工程之簽約進度、施工進度、請款標準、
經費核銷、預算執行率、成果報告、行政作業等評分項目考核評分
表(附表五)進行書面管考查核或實地查訪。
(二)各受補助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寫年度「離島地區供水改
善計畫執行成果報告」並函送本署。
(三)本署將於年度結束後辦理各工程之考評,並依考核評分表之分數,
函請各受補助機關辦理獎勵或懲處相關人員。
(四)考核複評分九十分以上者,嘉獎二次;考核複評分八十分以上者,
嘉獎一次;考核複評分六十分以下者,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