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達節能減碳及創新照明節能應用之目標,
藉由照明用電密度限制及智慧照明控制規格要求,以高效率低眩光發
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照明燈具進行鄉(鎮、市、區)公所之室
內照明節能示範建置(以下簡稱示範系統),促進先進照明技術與產
品之應用,並活絡綠能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照明用電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以下簡稱 LPD):指空
間照明總裝置功率除以空間樓地板面積之數據,單位為 W/m2 。
(二)辦公空間:指辦理經常性業務之室內建築空間,包含行政類辦公區
、民眾洽公區域、圖書館、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及其他相關處所。
四、本要點所稱申請人、補助項目、額度、案數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補助項目:申請人所屬辦公空間之 LED 先進照明推廣補助計畫,
使用高效率低眩光 LED 照明燈具搭配智慧照明控制,汰換申請人
及其所屬單位之室內螢光燈具。
(三)補助額度:每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申請補助
經費低於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者,依申請補助經費額度為上限。
(四)補助案數:由能源局組成審查小組,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至補
助額度用罄,並以每直轄市及縣(市)均建置示範案為原則。
(五)辦理期程:自能源局規定申請補助案件之收件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提送期限如下:
(一)申請條件:
1.場域範圍:申請人其所屬單位之全部樓層或一層以上之完整樓層
。
2.執行方式:申請人應視申請場域範圍之照明條件進行示範系統建
置,依晝光利用、調光或時序控制等需求,進行智慧照明控制。
示範場域之智慧照明控制系統必須具備照明能源管理之功能,完
成後該場域範圍之 LPD 應低於 7 W/m2 。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應於能源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 LED 先進照明推廣補
助申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如附件一)、平面配置圖(
含尺寸標示)、燈具清單及配置之證明文件均一式十份,另附光
碟電子檔一份。
2.應備文件經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者,得進行修正或補件:
(1)文件漏蓋章戳。
(2)影印文件模糊不清或難以辨識。
(三)提送期限:
1.收件期限、補件及寄件方式:
(1)申請人應依能源局規定期限,備妥函文將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受理。
(2)應備文件經書面審查後若須修正或補件,申請人應於能源局通
知期限內,將完成修正或補件之資料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或親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受理。
2.收件地點:能源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二號十二樓)
。
3.寄件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將申請應備文件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申請人名稱、
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示範場域。
(2)申請人應考慮郵件之防水與運送安全,避免郵寄及搬運時之損
壞,如有破損、掉落或遺漏,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申請補助案件之收件截止日及其他相關訊息公告於能源局網站
:http://www.moeaboe.gov.tw/。
六、審查方式:
(一)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方式:
1.能源局得邀集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七人至九人
組成審查小組,其中能源局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2.審查作業分兩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初選由能源局就申請人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所檢具之應
備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2)申請人提案計畫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提交由審查小組進行
第二階段審查。
3.審查小組得依申請補助計畫數量,分組進行審查。
4.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審查項目與
比重評比,採共識決排定優先序位。
(二)審查項目與比重:
1.示範場域之照明設計規劃(比重占百分之四十)。
2.示範場域之節能減碳效益(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3.示範場域之計畫經費規劃(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示範場域之節能推廣效益(比重占百分之十)。
七、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規格要求及保固:
(一)支用範圍:
1.LED 照明燈具。
2.智慧照明控制系統與其資訊及通訊設備。
3.示範系統建置之設計、監造、安裝、施工、抽驗及量測相關費用
。
(二)受補助對象所設置示範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LED 照明燈具:須檢具本部標準檢驗局(BSMI)驗證登錄合格證
書及性能檢測合格報告。檢驗報告須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可實驗室檢測出具。
2.智慧照明控制系統:須具備照明能源管理統計及控制功能。
3.前二目照明燈具及控制系統,應符合能源局公告之「智慧高效率
照明系統技術規範」;能源局並得視照明技術發展情形,公告調
整之。
4.示範場域內照明之平均照度值須符合 CNS 12112 照度規定。
(三)保固年限:受補助對象應要求得標廠商提供 LED 照明燈具及智慧
照明控制系統五年以上保固。
八、經費撥付:
(一)撥款條件:完成示範系統建置並驗收結算後,於核定經費內核實支
付。
(二)請款資料:計畫核定函影本、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招標
及決標公告影本、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書影本、投標廠商投標時
檢附之前點第二款第一目合格報告書影本、請款收據正本、結算驗
收證明影本、工程決算書或結算明細表影本、補助款支用表正本(
如附件二)、燈具配置圖、各區域裝設燈具規格及數量一覽表(含
施工前、後之照片檔)。
(三)請款期限:計畫核定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九、管考與應配合事項及違規處理:
(一)管考與應配合事項:
1.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核定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示範系統建
置,並依請款期限辦理補助經費撥款作業;未能依限辦理者,應
向能源局申請展延。
2.受補助對象於計畫核定後,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能源局規定方式
提報執行進度。
3.受補助對象應於示範系統建置完成後十日內提供能源局得標廠商
報竣函影本。
4.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核定當年度完成示範系統建置,且於該場域
範圍內至少一處標示「本先進照明節能示範系統承經濟部能源局
補助」字樣。
5.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執行及相關設備之設置
利用情形。
6.受補助對象應履行維持示範系統正常運轉及維修之義務,並確保
示範系統之運作五年。
7.於示範系統建置完成後三年內,能源局得要求受補助對象依指定
格式提報示範系統之使用資料及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或宣導活動。
(二)違規處理: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局得撤銷或廢止示範案補助之
核定、停止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實際狀況追回全部或
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1.非因不可歸責之因素,未能完成示範系統建置。
2.規劃設計或設置及使用情形與核定內容不符。
3.補助金額挪為他用。
4.無正當理由停止示範系統建置,或進度嚴重落後,經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
5.所使用燈具產品未符第七點第二款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
6.所提之申請資料或請款文件有偽造或變造情事。
(三)前款規定應附記於核定函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提案所送申請資料文件均不退還。
(二)所有參加審查之規劃設計作品,包含相關圖像、電子檔案、模型等
,其智慧財產權屬於該申請人所有。能源局得基於推廣宣導或其他
非營利目的,於取得授權後運用該規劃設計於各式文宣、網站內容
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三)受補助對象應將補助款納入預算辦理;無法於議會或代表會會期辦
理追加預算者,應經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先行墊付。
(四)受補助對象辦理本計畫之預算編製、招標、決標、訂約、變更、完
工、驗收及其他各項相關程序,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與其施行細
則、審計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對象汰換之螢光燈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處理。
(六)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得將受補助對象、計畫經費等相關
資訊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