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 (楠梓加工出口區及中油莒光宏毅新村
一帶) 細部計畫乙種工業區【工七】容積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
規定案」 (以下簡稱本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楠梓加工出口區內建築基地申請開發者,適用本要點。
三、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未超過百分之三百者,應依本要點第六點規定及
現行建築管理程序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申請
建築執照。
四、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應依本要點第六點
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建築基地容積率超過百分之四百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其建築物得允許增加容積率,但建築基地容積率 (含允許增加容積率
總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九十。建築基地允許增加容積率總和
(△F) 計算如下:
△F=F1 + F2 + F3
F1=建築基地申請時程之增加容積率
F2=建築基地內留設開放空間面積之增加容積率
F3 建築基地規模大小之增加容積率
(一) 建築基地申請時程 (自發布實施日起計算) 符合下列規定者:
┌───────────┬─────┐
│申請時程 │增加容積率│
├───────────┼─────┤
│一年內 │百分之五十│
├───────────┼─────┤
│二年內 │百分之四十│
├───────────┼─────┤
│三年內 │百分之三十│
├───────────┼─────┤
│四年內 │百分之二十│
├───────────┼─────┤
│五年內 │百分之十 │
└───────────┴─────┘
(二) 建築基地內留設之開放空間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
┌────────────────┬─────┐
│開放空間面積佔基地面積比率 │增加容積率│
├────────────────┼─────┤
│百分之十以上 │百分之六十│
├────────────────┼─────┤
│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十│
├────────────────┼─────┤
│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 │百分之四十│
├────────────────┼─────┤
│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 │百分之三十│
├────────────────┼─────┤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 │百分之二十│
└────────────────┴─────┘
前項留設之開放空間,係指以壹層平面式開放供通行或休憩之空間
,並集中留設為基準,不包含退縮建築空地。
(三) 建築基地規模大小符合下列規定者:
┌──────────────┬─────┐
│建築基地面積 │增加容積率│
├──────────────┼─────┤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百分之三十│
├──────────────┼─────┤
│四千至五千平方公尺 │百分之二十│
├──────────────┼─────┤
│三千至四千平方公尺 │百分之十五│
├──────────────┼─────┤
│二千至三千平方公尺 │百分之十 │
├──────────────┼─────┤
│一千至二千平方公尺 │百分之五 │
└──────────────┴─────┘
六、建築基地申請開發時,其留設之空地應綠化。
前項基地的綠化面積不得低於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且綠化面積應種
植喬、灌木,以每五十平方公尺各植二株計算,餘數不滿五十平方公
尺者以各植一株計。
七、區內事業之建築基地申請開發時,應檢附開發計畫之書圖文件,開發
計畫內容須包括建築計畫 (含建築基地配置圖、平立面圖、剖面示意
圖、面積計算『含容積增量、開放空間等』及回饋負擔代金計算) 、
植栽計畫、使用計畫、開發時程、及本處核定之投 (增) 資計畫等相
關資料各三份,向本處提出申請容積增量。
前項申請經本處核准容積增量,應於核准後六個月內向本處申請建築
執照。但未能於期限內申請,得展期三個月,以一次為限,逾期失其
效力。
八、建築基地申請容積增量須經本處審查,並函報高雄市政府同意,及依
回饋負擔規定向高雄市政府繳納代金後,始能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回饋負擔程序及繳納代金計算方式,依本案之容積增量計算及容
積率提昇變更負擔之規定辦理。
九、全區容積總增量之上限值共計六十九萬平方公尺,當容積總增量全部
使用後,本要點即停止適用。
前項全區容積總增量使用情形,由本處定期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