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
下稱本中心)各項災害防救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調中央及地方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中央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支援及地方
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
(一)水災、旱災:水利署。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國營事業委員會(部屬事業
部分)、能源局(民營事業部分)。
(三)礦災:礦務局。
(四)工業管線災害:工業局。
四、本中心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定如下:
(一)指揮官: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指定
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二)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或該
次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助指揮官統
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其餘
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
變事宜。
五、本部指定之災害防救業務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統籌處理本部防
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六、本部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首長應報
告部長,由部長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
施等狀況,決定本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
會報召集人。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應即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前二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七、本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上直
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
。
丙、因水災災害,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之需
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
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二)旱災:
1.開設時機:本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或
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科技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三)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
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
(四)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五)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法
有效控制。
(2)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
八、為順利災害應變工作之進行,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應通知
前點各款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或其他必要之相關應變機關(單位
、團體)依前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
或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所請,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進駐
機關(單位、團體)免派員進駐。
九、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團體)或公共事業應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
行災害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十、功能分組
本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
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協助。
(一)本部主導之功能分組
1.災情監控組:辦理災情蒐報查證及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導
,並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製做災情報告上網發布。
有關本功能分組幕僚單位由本部主管災害各主辦機關擔任。
2.網路資訊組:掌握防災及應變資訊傳遞狀況,辦理防災、應變資
訊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有關本功能
分組幕僚單位由本部主管災害各主辦機關擔任。
3.疏散撤離組: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避難、疏
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
隊伍之聯繫、管制等相關疏散撤離執行情形。有關本功能分組幕
僚單位由本部主管災害各主辦機關擔任。
4.水電維生組:整合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
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
援事宜。有關本功能分組幕僚單位,水災由水利署擔任,其他類
別災害由國營事業委員會擔任。
5.行政及後勤組:辦理應變中心會議幕僚、文書紀錄及相關後勤調
度支援事宜。有關本功能分組幕僚單位由本部主管災害各主辦機
關擔任。
(二)配合其他機關主導之功能分組參與相關作業
1.幕僚參謀組: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情分析、後續
災情預判與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
宜。
2.管考追蹤組: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
行及指揮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配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
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
4.新聞發布組:配合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
、新聞發布、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
溝通等事宜。
5.支援調度組:配合國防部,辦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掌
握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
,辦理資源調度支援相關事宜。
6.境外救援組:配合外交部,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並辦理相
關協調及聯繫。
7.輻災救援組:配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理輻災救援等事宜。
十一、本中心成立地點及運作方式
(一)本部主管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礦災及工業管線
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
(二)運作所需幕僚作業、網路資訊、新聞處理、部會管制、災情綜整
、文書記錄、安全維護及後勤庶務等各項工作所需人力,以及本
中心成立期間所耗水、電、耗材與各項庶務所需經費,由本部主
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負責;相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內政
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
(三)旱災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應變中
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方式。
十二、作業程序
(一)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平時應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如有
異動應隨時更新。
(二)本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三)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本中心後,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
機關應即安排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
會議,瞭解相關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
應變措施。
(四)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本中心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
團體)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協同指揮
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五)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
指揮、協調及整合。
(六)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應視災情發展需要,主動或奉指
示安排指揮官或相關首長赴災害現場勘察。
(七)本中心成立期間,應每日彙整災情及處置措施;遇有重大發展時
,並應隨時陳報指揮官。進駐本中心輪值長官及同仁應依規定時
間提早三十分鐘到勤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勤前,原值勤人員不
得離勤;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接班人員無法到勤時,應由原值勤
人員繼續值勤。
十三、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調
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
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員予以歸建。
十四、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
務主辦機關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應
變中心。
十五、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
期間相關處置措施,由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彙整、陳報
;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權責繼
續辦理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十七、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應依各災害防救業務之特性,訂定本中
心細部作業規定,並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