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蓄及有效運用牡丹水庫(以下簡稱本水
庫)所攔蓄汝仍溪及牡丹溪水量,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等
用水標的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為管理機關,
負責營運管理。
三、本水庫位於屏東縣牡丹鄉四重溪上游支流汝仍溪及牡丹溪匯流處,其
運轉主要設施如下:
(一)大壩。
(二)溢洪道。
(三)取出水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
入警戒區域者。
(二)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大豪雨、超大豪雨特報,
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三)蓄水利用運轉:以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之
運轉。
(四)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之運轉
。
(五)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水庫安全,情況危殆,嚴
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六)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七)調節性放水:防洪運轉期間洪水來臨前或排砂、水質異常、維修需
要時,經由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
(八)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水庫水位劃定界線,以表
示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九)上限: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豐盈狀態之水位。
(十)下限: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缺水狀態之水位。
(十一)嚴重下限:一年中水庫有效蓄水量處於嚴重缺水狀態之水位。
第 二 章 引水利用運轉
五、各標的用水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之用水計畫,送南水
局協商同意後執行。
六、本水庫蓄水利用,應保障下游既得水權人之權益,供應家用及公共給
水與農業用水,其運用規線設上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如附圖,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上限時,得視各標的用水需求供水,或增量調配之。
(二)水庫水位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依各標的計畫用水量供應。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供應計畫用水
量之百分之八十,農業用水供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五十。
(四)水庫水位低於嚴重下限時,家用及公共給水供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
之七十,農業用水供應計畫用水量之百分之四十。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供水時,為因應可能之持續枯旱,南水局得
邀集各標的用水單位及相關單位協商增供或減供措施。
第 三 章 防洪運轉
七、本水庫滿水位為標高一百四十二公尺,最高洪水位為標高一百四十二
‧八公尺。
八、本水庫水位在標高一百三十二公尺以上,得視水庫蓄水量及進流量狀
況,進行調節性放水調降水庫水位,放流水量以不超過三百五十秒立
方公尺為原則。
九、本水庫防洪運轉分三階段執行如下:
(一)洪水來臨前:當發生颱風或豪雨情況時,且水庫水位在標高一百三
十二公尺以上時,得依前點規定辦理,進行調節性放水。
(二)洪峰發生前:洪水期間,進水流量超過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水庫
水位上升段,其最大放水流量,不得大於水庫最大進水流量;水庫
放水流量增加率,不得超過水庫進水流量最高增加率。
(三)洪峰發生後:集水區降雨量明顯降低且水庫進水流量逐漸減少,研
判洪峰已過時,應調節水庫水位使其儘可能回復至上限。當降雨停
止,水庫入流量明顯減少時,得視情況逐步關閉閘門停止放水。
十、本水庫應於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經溢洪道或取、出水工放水
至下游時,於放水開始二小時前,發布水庫洩水警報,將放水訊息向
下游四重溪河川區域及沿岸發布,並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部水利署、
本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屏東縣政府、消防及
警察機關迅速轉知轄區內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十一、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危及壩體安全時,得逕作緊急
運轉,經溢洪道及取、出水工實施緊急放水。
十二、緊急運轉之緊急放水,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
時,應立即發布水庫洩水警報後放水。
十三、實施緊急放水後,應將辦理情形與相關資料報本部水利署轉本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