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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申請人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特訂定本須知。


二、公司、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可抄錄、影印之資料如附表。


三、下列文件,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拒絕查閱、抄錄及影印: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一般公務機密或個人隱私,依法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依法規應拒絕查閱、抄錄及影印者。


四、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時,應備具申請書(委任代理人
    申請時,應加具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並得以臨櫃、郵寄、傳真及
    網路傳輸之方式申請之:
(一)公司申請本公司登記資料者:
      1.由公司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蓋具原核備之公司負責人印鑑及公
        司印鑑。
      2.由分公司經理人簽署申請書,並檢附本公司授權文件。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由利害關係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
        件。
      2.利害關係人為法人者,應以法人之負責人名義提出,亦得由其分
        支機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由分支機構經理人簽署之。
      3.委任代理人申請者: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內,如載有代理人姓名者
        ,得由代理人檢附委託書並簽名或蓋章申請之。
    申請人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應備文件如未能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
    另以郵寄、傳真並載明網路申請序號檢附之。
    申請人以工商憑證申請者,視為已蓋具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以自然人
    憑證申請者,視為已於申請書蓋具印鑑。


五、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範疇: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訴訟證明文件、
    契約書、票據、退票證明文件、股東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利害關
    係之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如係外文者,應另加附中譯本。


六、受理機關及其管轄公司範疇:
(一)經濟部商業司: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
      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
      省轄區內(不含新北市)之本國公司。
(三)台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轄區
      內之本國公司。
(四)高雄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
      內之本國公司。
(五)新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其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
      內之本國公司。
(六)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八)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九)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十)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內之公司。


七、公司、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得跨轄區申請抄錄、影印公司登記表、公
    司章程、核准登記之函文及公示基本資料。
    前項受理跨轄區抄錄、影印之機關以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
    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為限。


八、公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查閱登記資料時,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
    ,憑本人或委任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查閱,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登記文件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登記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登記文件資料查閱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當場中止其閱覽;若
    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公司及利害關係人查閱,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單位;超過二小時者,
    其規費收取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之規定辦理。


九、公司及利害關係人於登記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公司登記主
    管機關點收。


十、申請查閱、抄錄及影印公司登記資料之費用,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
    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