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企業、學校、研究機構及個人積
    極產業科技轉化投入全面性產業創新,以融匯人文創新、科技創新與
    服務創新,建立我國軟實力並促進產業升級,設置國家產業創新獎(
    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技術處辦理。


三、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獎作業之相關事宜。


四、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相關法令設立之我國企業、學校、研究機構及
    自然人。


五、本獎之獎項分為組織類、團隊類及個人類三類,獲獎者均頒予獎座及
    得獎證明,並得編列獎金以資鼓勵:
(一)組織類獎項:鼓勵我國企業、學校、研究機構於產業創新具特殊成
      就及有重大產業貢獻者,得頒贈卓越創新企業、績優創新企業、卓
      越創新學研機構、績優創新學研機構,其中卓越創新企業與績優創
      新企業下分設一般企業組與中小企業組。本類獎額每屆以十二名至
      十九名為原則。
(二)團隊類獎項:鼓勵我國企業、學校、研究機構之團隊於產業創新亮
      點、地方產業創新合作、基礎技術深耕與跨界、跨領域整合有績優
      事項者,得頒贈團隊創新領航、工業基礎技術深耕、地方產業創新
      典範。本類獎額每屆以七名至十四名為原則。
(三)個人類獎項:鼓勵產學研界之個人於產業創新與產業貢獻上有特殊
      成就者,得頒贈創新菁英與產學貢獻,其中創新菁英下設一般個人
      組、女傑組與青年組。本類獎額每屆以九名至十六名為原則。


六、本獎之評審如下:
(一)組織類及團隊類獎項之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部延聘之評審總召集
      人及分組召集人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複審由評審總
      召集人及分組召集人邀請本部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組成評審
      小組辦理。
(二)個人類獎項之初審及複審:由本部延聘之評審總召集人及分組召集
      人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辦理。
(三)組織類、團隊類及個人類獎項決審:由本部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召
      集本部相關機關首長與科技管理及產業創新專家組成評審會辦理。
(四)本部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獎評審事宜時,應由受委託執行單位,
      依政府產業科技政策及產業發展趨勢研擬評審規定,提報本部核定
      。


七、經評選獲獎者,由本部邀請政府首長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之。


八、本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