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核發再生能源
發電發量查證報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其作業流程如附件
。
三、申請人填具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標
準檢驗局提出申請,依本作業程序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
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駁回其申請。審核時間為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如
有補件者不在此限。
四、完成文件審核後,標準檢驗局將派員進行現場查證,現場查
證時如有需要得要求追加補充資料,申請人須配合實行,應
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五、在確認未與過去申請期間重複的前提下,標準檢驗局可接受
申請發電量查證期間最長為一年。
六、申請案件通過查證,標準檢驗局將發給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
報告,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報告編號。
(二)申請人。
(三)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發電設備編號。
(五)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六)設備裝置容量。
(七)查證發電量。
(八)查證員之簽名。
(九)現場查證日期及報告完成日期。
(十)發電量現場查證紀錄表。
七、申請人在其發電量通過查證後,若須進行發電量修正,須填
具查證發電量修正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