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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願性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作業程序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核發再生能源

發電發量查證報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由標準檢驗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其作業流程如附件

三、申請人填具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標

準檢驗局提出申請,依本作業程序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

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駁回其申請。審核時間為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如

有補件者不在此限。

四、完成文件審核後,標準檢驗局將派員進行現場查證,現場查

證時如有需要得要求追加補充資料,申請人須配合實行,應

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五、在確認未與過去申請期間重複的前提下,標準檢驗局可接受

申請發電量查證期間最長為一年。

六、申請案件通過查證,標準檢驗局將發給再生能源發電量查證

報告,其記載項目如下:

(一)報告編號。

(二)申請人。

(三)現場查核發電場所名稱及地址。

(四)發電設備編號。

(五)再生能源發電類別。

(六)設備裝置容量。

(七)查證發電量。

(八)查證員之簽名。

(九)現場查證日期及報告完成日期。

(十)發電量現場查證紀錄表。

七、申請人在其發電量通過查證後,若須進行發電量修正,須填

具查證發電量修正申請書,向標準檢驗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