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準則依標準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規費及查核規費。


第 3 條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
    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
    至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時執行產品檢驗及工廠查核時,只計
    收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
    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份加收一百元
    。
四、實施監督試驗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
    如需跨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
    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 6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認可試驗室之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
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 6-1 條
依正字標記管理規則第五章申請為第三者驗證機構之規費,準用商品檢驗
規費收費辦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