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止中央管河川及水庫疏濬土石遭
受壟斷及使其價格回歸市場機制,並兼顧國有財產收益之善良管理及
引導砂石碎解洗選場合法化與砂石價格合理化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
原則。
二、河川水庫疏濬之土石以採售分離方式標售,屬國有財產之處分,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亦不適用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四點之工程分
類規定,但其投標、開標及決標等作業程序,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如附件一。
除緊急疏濬者外,公告土石標售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七日,第三次以後
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三日;專案申購公告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四
日。
土石標售應以財物變賣公告方式為之,並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財物
變賣專區、執行機關網頁及實貼於執行機關公告(布)欄。
三、本署各河川局及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河川水庫疏濬採
售分離計畫,其疏濬土石得採多數平均價決標方式標售,但砂石市場
供應緊急時,得以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申購抽籤
之應變作法妥予因應。得參與投標之廠商資格分為三類如下:
(一)第一類: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
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
(二)第二類:係指非第一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
項目代碼:B6)、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F111030、F111090、F211
010)、 綜合營造業(E101)、土木包工業(E102)、擋土支撐及
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21) 或疏濬業(E401)等營業項目之
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四、河川水庫疏濬土石販售總量得保留百分之三十,優先提供重大公共工
程主辦機關以該疏濬案歷次標售之最低之「最低決標價」專案申購使
用。
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者,得提高
保留比例提供專案申購使用,不受前項保留百分之三十之限制。
五、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採購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公法
人為限,其工程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其規模由本署專案簽報經
濟部核定。
2.截至標售案公告開始供料日仍屬施工中之在建工程。
(二)每一個案申購量以一萬至十萬立方公尺為原則。如實際申購總量未
達規劃申購量時,於辦理第二次申購公告時,申購數量得調整為五
千至十萬立方公尺。
(三)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1.確認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資格條件及土石數量以該工程實需數量為
限。
2.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依原訂契約單價及相關規定,核算應調
整之價差,並與承包廠商協議辦理必要之工程契約變更。
3.確實要求承包廠商提供供應連結廠商資料,並督導承包廠商妥善
管理其供應流向及實地完成與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四)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檢具專案申購書,如附件二,於公告指定
申購期限內函送執行機關辦理。
(五)執行機關自行主辦之公共工程(含本署主辦執行機關管理轄區之公
共工程),如有符合第一款規定專案申購資格而需申購土石者,執
行機關得自行優先核配申購量或檢具專案申購書,如附件三,向其
他執行機關申請優先核配申購量,不受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限制。
(六)執行機關得以疏濬之土石品質作為提供申購優先順序之考量。實際
申購總量超過規劃申購量時,由執行機關訂期協調或公開抽籤決定
;如實際申購總量未達規劃申購量時,執行機關得徵詢申購機關(
構)依其實際需求酌增核配其申購量,不受第二款限制,或視實際
需要再行辦理第二次申購公告或將其剩餘量流入標售處理。
(七)經核配決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執行機關函文通知之申
購核配量,於指定期間內,自行或出具證明指定承包廠商,依申購
土石價格及數量繳交所核配之土石價款後,依所發給之取料期程及
相關提貨單據或感應器具(卡),於指定期間內完成提貨手續。
(八)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其主辦工程所需土石量,分別向不同土
石標售案申購,但其申購總量以該工程實需土石量為限。
六、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之投標廠商資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以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第一類廠商為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二類廠商均得參加投標:
1.經第一次招標無法全數決標。但非屬緊急疏濬且第二次標售調降
標售底價時,投標廠商資格以前款規定之第一類廠商為限。
2.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者。
(三)執行機關得於必要時配合可能運距、實際招標範圍及砂石供應政策
,限制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址或公司行號地址須位於履約地點之一定
範圍內,並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一。
(四)為符合採售分離原則,土石標售得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廠商不
得為同一家公司、行號或同一代表人、負責人,如經發現土石標售
之得標廠商有上述情形時,執行機關應予取消其得標資格。
(五)應檢具之書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
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
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
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
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七、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標售底價由執行機關參考土石品質、鄰近土石標售
底價、「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之申購價格、砂
石成品售價、運輸及加工成本、疏濬開採及其他成本等因素訂定之。
八、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決標原則如下:(附件四)
(一)依標售總量規劃數個小標同時標售,每小標以一至十萬立方公尺為
原則,並得隨標售總量及市場狀況作必要之調整。
(二)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
,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三)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
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
入計算「最低決標價」。以不超過上限值且在公告標售單位數序位
(由高至低)內之合格標廠商投標價之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
(四)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
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
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至低取得合格標廠商同意,以
「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
序;未得標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五)上述開標時,以全數合格標廠商之投標價高低定其序位;投標價相
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序位。
(六)如合格投標數未達標售單位數時,以各合格投標價平均值作為「最
低決標價」;如無合格投標者,宣布流標。
(七)流標或未決標之土石數量,得由執行機關檢討標售底價辦理第二次
標售、變更疏濬計畫土石量或視疏濬必要性另予處理。
(八)執行機關辦理第二次以上標售時,已得標者可再投標;經三次以上
標售,仍有未決標、廠商未提料或專案申購之剩餘土石數量時,得
依歷次標售之得標順序取得得標者同意,並得以提貨正常者為優先
考量,以歷次標售最低之「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
(九)經三次以上標售或標售底價低於許可採取土石使用費,仍流標者,
執行機關得逕改以採售合一方式辦理。
九、廠商參與投標前,應繳交執行機關公告之押標金。得標廠商之押標金
,於繳交購得之土石款價後,自動轉為提貨保證金,並於提貨作業完
成後無息退還。而未得標廠商得自開標之次日起五日內申請無息退還
其已繳交之押標金。
前項執行機關公告之押標金,得依歷次辦理標售之最低決標價與公告
標售底價之差距情形,將廠商投標押標金訂為公告標售底價之百分之
十至二十;公告標價底價偏低者,執行機關得自行提高押標金額度。
但不得高於公告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五十。
專案申購機關除經執行機關優先核配自辦工程者外,均應繳交核配之
土石價款百分之十,作為提貨保證金。
押標金及提貨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申請程序等相關規定,準用「經濟
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
十、土石價款之繳交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
匯票,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向執行機關一次繳款;以現金繳納者,應直
接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單據或感應器具
(卡),逾限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得標資格,並依第十一點及附
件一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十一、專案申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或提貨保證金不
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申購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石價款。
(二)因可歸責於申購機關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但經其聲
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者,不在此限。
十二、土石標售決標後,執行機關應將得標廠商名冊公布於機關網站,並
函送當地相關之鄉鎮市公所、警察及環保等機關參考。
十三、土石出貨以重量計價管制,並以公噸為計量單位,如有正當理由未
設地磅者,得以合法砂石車標準車斗或現場量測之體積(立方公尺
)計價管制,其他提貨時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