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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設經濟部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主要推動任務如下:

(一)研議及協調本方案相關推動事項。

(二)研訂石化產業高值化方向、發展推動策略及措施。

(三)推動石化產業高值化發展,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協助排除投資障礙,協助引進與媒合人才,及促進石化產業上中下游整合發展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工業局局長為召集人,技術處處長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擔任副召集人,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由本部聘(兼)任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本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另除邀請大學校院三位學者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構)推薦代表產生:

(一)政府機關代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國營事業委員會等)。

(二)產業代表:相關產業工業同業公會、協會等。

(三)學術界代表:中央研究院、台灣化學工程學會。

(四)研究單位代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臺灣綜合研究院、財團法人中技社、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等。

召集人得視需要,增邀相關機關(構)擔任本小組委員;擔任本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下設經濟部石化產業高值化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推動辦公室),辦理本小組所有議事及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得聘國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為顧問,提供石化產業發展有關資訊、建議及評估相關推動事項。。

六、本小組會議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由政府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及推動辦公室所需經費,得視業務需要,由本部工業局及技術處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